时间:2023-01-13 17:46:29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上午,河南的武小姐联系我们称,她在最近这几年里经常接到一家自称为“赫城律师事务所”的电话找一个姓马的女士催债,而我已经多次告诉他们我并非是他们要找的马女士,但是他们依旧不间断的骚扰我,让我感觉到非常无助,我就想问问,律师事务所就可以这样非法侵害我的合法权益吗?
值得关注的是,武小姐“质疑”这家“赫城律师事务所”不是什么正经的律师事务所,因为,我除了接各种自称为“赫城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电话,但是,我多次要求他们提供相关的委托证明或依据证明自己是合法合规催收,但是却一直遭到他们的拒绝,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们的查询,这家“赫城律师事务所”是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但是给我打电话的一直都是广州的座机号码,当我想查询这家律师事务所在广州是否有分所的时候发现,他们的官网打不开,在其另外一个官网上我们也未查询到他们在广州有分所的信息。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既然这些打电话的都自称是“赫城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但在催收的过程中我们却发现他们一直对于自己的身份存在刻意隐瞒的迹象,因为当我们接到电话时要求他们提供身份信息的时候被他们拒绝了,而且当我们要求他们提供相关的债务清单的时候,也被拒绝了,我在想,作为一个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就连当事人最基本的知情权的诉求都无法满足,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公正公开公平的三公基本原则,也侵犯了当事人知情权的合法权益。
其实,我最近除了接到这些自称为“赫城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电话,还接到了一条短信,而短信的内容【立案】马某某涉嫌金融欺诈案已于今日18点正式进入备案审核,备案文书将申请发送户籍地址,回复(调解)可申请6个小时调解时效,退订回T,一开始我不认为这样的一条短信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发的,因为在这条短信中客观事实不清楚,而且还存在威胁恐吓的口味,但是,在最近这一段时间内除了自称为“赫城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打电话,没有任何人在拨打这样的电话了,所以,我认为这条短信就是他们发的。
我们根据发这条短信的网码号段查询了所属公司,结果发现10685334这个网码号段隶属于苏州思睿观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我也曾试图通过这家公司了解情况,但是在相关工商信息网站查询到的联系方式我们都联系不上。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自称为“赫城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综合当事人收到的短信性质,我们分析其持有的当事人个人信息来源不明,短信内容中未涉及任何银行或P2P平台,说白了就是刻意隐藏犯罪主体的信息,其次,以备案为要挟但又提供不出当事人欠债的证据,典型的恐吓他人的行为,而如果情节轻微,则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截至到目前,我们在搜索引擎上看到关于对于“赫城律师事务所”的投诉高达2770,000件,大部分都是投诉“赫城律师事务所”违规违法行为,因此,我们要求“赫城律师事务所”全称为湖北赫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做出一个合理解释,而且对于其委外的工作人员及催收机构基本信息在其官网公示披露,要求武汉当地律师协会以及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维护法律公正公开公平的三公基本原则和中国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