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17:44:41来源:法律常识
摘要:2021年2月2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取得最新进展,原告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宁波中院已经正式受理投资者赵先生诉宁波东力索赔一案,诉讼请求金额为155998.13元。
厉健
2021年2月2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宁波东力,代码:00216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取得最新进展,原告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宁波中院已经正式受理投资者赵先生诉宁波东力索赔一案,诉讼请求金额为155998.13元。
案情回溯,今年1月19日晚,宁波东力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宁波东力、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重大资产重组主要违法事实如下: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证监会决定:对年富供应链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年富供应链6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30万元罚款;对宁波东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宁波东力10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3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据了解,投资者赵先生来自河南,他在2016年12月29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多次买卖宁波东力股票,期间余额股数为39100股,买入均价为8.71元/股,截至2018年7月25日仍继续持股,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经律师计算,其索赔金额为155998.13元。
“在虚假陈述司法实践中,被告上市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厉健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6年12月13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买入宁波东力股票,并在2018年7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证券交易对账单原件(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8月底)、详细联系方式等。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1月28日晚,宁波东力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59亿元,同比增长6574.29%,主要受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其中司法机关追回股票和现金产生净利润13.59亿元。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公司主营业务:传动设备、门控系统等通用设备的制造、加工和销售。
截至2018年6月30日,宁波东力登记股东总户数为35953户。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华夏时报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2003年至今,代理投资者起诉8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