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18:20:45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从立法层面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明确了管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部门的责任,并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营造“不愿欠薪”、“不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会氛围。那么,2020年拖欠农民工工资会罚几万?拖欠农民工工资会怎样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找哪个部门?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国务院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意味着农民工欠薪治理工作进入新阶段,以法治手段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其具体情节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条例》,农民工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农民工可以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办理工资银行卡(本人保管),领取工资时,可以索要本人当月工资清单进行确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按期足额支付工资,同时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为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条例》不仅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义务,还明确了违反《条例》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按规定,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违反上述规定,将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受到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罚款
拖欠农民工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可处以罚款。
2、黑名单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3、刑事责任
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曝光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5、通报、约谈、处分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根据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