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20:29:44来源:法律常识
积极建言献策,助力中国矿业法治建设|非法采矿罪研讨会在京召开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
“非法采矿罪”是专业性要求极高的涉矿高发犯罪,素有涉矿第一罪之称。司法实践中,各方对开采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矿与非矿、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等争议较大,司法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标准不一,个别司法机关对该罪有滥用趋势,亟需各界深入研究。
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业人大讲堂、矿业人万里行、天津大学法学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等联合发起,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律师召集并主持的非法采矿罪研讨会,于2022年8月16日在京师律师大厦召开,会议目的是积极建言献策,助力中国矿业法治高质量发展。来自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中国矿业报、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创新平台、中煤地质集团、中国黄金集团、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中国黄金报、中国企业报、中国经济时报等单位的30余位专家共聚一堂,探讨非法采矿罪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会议同步进行了公益直播活动。
会议认为,虽然《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及有关司法解释对该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在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同观点和争议,非法采矿罪的体系逻辑尚有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在当前,国家为保证能源矿产安全,将会加大国内紧缺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力度,在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和生态环保刚性约束的大背景下,生态环保和矿产资源开发之间的矛盾一直是焦点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我国矿业企事业单位当前和未来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将会进一步加大,需要引起各方的重视。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李显冬教授从民法理论方面切入,对涉矿纠纷的性质进行法理分析,认为矿业合同兼具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性质,属于混合法律关系。他认为非法采矿罪必须要从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三方面加以界定。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栾政明律师从涉矿犯罪司法解释的演变问题入手,认为非法采矿罪应当遵循罪刑相当原则,应该更加重视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问题,律师应当为非法采矿案件当事人进行更加精准的辩护。
中国矿业报总编辑赵腊平表示,新闻工作者在报道非法采矿案新闻时,要充分维护矿业权人的利益,也要坚持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的立场。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任辉表示,非法采矿罪是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之一,涉矿管理部门较多,法律法规比较繁杂,应从非法采矿的现象、原因、结果和解决路径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创新平台秘书长陈宇清表示,非法采矿使有关企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但也从更深层次反映了我国矿政管理存在的问题,矿权设置应当更加注重科学性,如果矿区范围不按自然形成的矿体进行划定,可能会引发矿业权人越层、越界,会带来监管失察甚至渎职问题。目前我国矿政管理机构部分职能欠缺,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建议国家成立类似能源局之类的机构对矿业进行行业管理。
中煤地质集团一级首席专家白维灿表示,煤炭行业非法采矿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在煤炭领域倒查过程中,应当注意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位阶高低的问题,司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采矿案件时不应做有罪推定,矿与非矿的区分应当考虑不同时期、不同矿种、不同地区等因素。
中煤地质集团北京地质调查分公司总经理郭衍游表示,鉴于涉矿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与矿业专家的沟通,使案件审理和裁判更加科学合理,矿业权人也应当注重提升法律意识。
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主任龚羽飞表示,专家证人在办理非法采矿案件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在庭审中可以通过中立的说理方式以专业视角协助法官办理案件。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通过在线形式参与了会议研讨,介绍了我国《矿产资源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出台的历史背景,认为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有关文件反映出,我国目前办理非法采矿案件有收紧趋势,建议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应当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创新平台刘泽群认为,涉矿案件专业性要求高,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与地质勘查、储量评审、评估等机构的交流合作,同时专业机构应加强诚信管理,保证相关报告的客观、中立、公正。
京师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陈琦律师介绍了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建设现状,分析了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三批合规不起诉指导案例,认为涉矿企业合规建设是今后需要关注的重点。
京师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朝勇律师表示,非法采矿案件涉及刑事、行政、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涉矿企业在合规建设中,更应注重行政合规建设。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兼顾国法、天理、人情。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李小滨律师指出,《矿产资源法》和《刑法》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存在冲突,关于入罪的数额标准应当区分主体,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和量刑的精准性。
中国黄金集团资源有限公司田娜建议对储量报告不实导致的资源负变问题进行研究,同时建议对涉矿鉴定问题深入研究。
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于银杰博士认为,矿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使矿政管理难度较大,低水平的管理是非法采矿的诱因之一,建议司法机关摒弃“获利即犯法”的偏见。
北京丹溪荟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军表示,没想到在厂房建设过程中也可能涉嫌非法采矿,今后将会不断提升法律意识。
曹旭升律师团队成员吴彦杰律师指出,我国油气行业目前探采合一存在弊端,以探代采、跨矿种开采问题比较突出,认为油气行业非法采矿行为的合规管理水平和风险意识有待提高。
曹旭升律师团队成员宁加星律师从非法采矿案件的实务角度出发,认为工程采矿不能一刀切地被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对正常开采所产生的剥离物以及剥离物的综合利用进行法理研究。
曹旭升律师团队成员段建洲律师对非法采矿罪的历史沿革进行了分析,认同孙佑海教授有关司法机关办理非法采矿案件有收紧趋势的观点,建议对采矿行为与采砂行为区别对待。
曹旭升律师团队成员陈伟律师表示,矿业案件卷宗材料比较多,专业性要求比较强,需要更多的专业矿业律师参与。
曹旭升律师团队成员律师周巍巍表示,应当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具还原事实本相、提升办案效率。
曹旭升律师团队成员律师车林睿表示,非法采矿案件所衍生出的非法用地、安全生产以及环境污染问题应当引起矿业企业的关注。
曹旭升律师在会议总结中表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采矿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保障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循矿业经济规律,应当保障国家能源矿产安全。与会专家从不同角度对非法采矿罪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探讨,认为让更多的矿业律师、地质专家、采矿专家、选矿专家、评审专家、评估专家等参与非法采矿案件的办理,更有利于查清事实,认为司法机关对非法采矿应当审慎认定。召开非法采矿罪研讨会的初衷是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希望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矿业界、法学界、实务界持续交流互动,并希望更多的业界人士针对非法采矿案件提供相应的案例和建议,共同推动中国矿业法治建设。
本次论坛在与会人员充分研讨后圆满结束,京师律所将与社会各界共同携手,持续关注非法采矿相关议题,致力于为我国矿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