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和机动车辆拥有量的扩大,近年来道路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上升。交通事故对受害者及其亲属都可能会带来精神伤害,而受害人在起诉时都有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下面小编就为你介绍一下交通事故赔偿中精神抚慰金的相关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还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 瘫痪、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目前在三门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下按伤残级别计算,即10级5000元,9级10000元,依次类推,1级50000元。如果没有评上伤残级别,通常是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法律依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10万元之间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自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
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造成残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酌定。
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