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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14 00:15:50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

何天云律师:广强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方某某被判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等罪一案法律分析与应对方案

关于方某某被判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以及寻衅滋事罪一案初步法律分析与应对方案


致启者:

我们根据贵方提供的一审判决对案件进行了梳理,现提供初步的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供参考:

一、综合判决书列举的证据,对一审认定与方某某有关的案件事实做如下整理:

1.2**** 年以来,方某某、蒋某、吴某某、魏某某分别在某某市某某园区承包各居民小区、学校及工厂等处的土石方及附属工程。

(一)方某某与吴某某聚众斗殴的事实

2.2****年*月*日,李某某挂靠某某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中标承建某某倍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某某市某某园区某某村和某某村的某某府项目围墙修建工程(以下简称“围墙项目工程”)。

3.某某村村民王某某、方某某因与李某某协商承建“围墙项目工程”未果,阻止李某某进场施工。

4.2****年*月*日,方某某召集吴某某及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商议确认次日由李某某组织其他社会人员强行进入“围墙项目工程”。

5.2****年*月*日,李某某召集了四十余名社会人员到达工地现场统一服装,与某某村村民王某某等人发生斗殴,致王某某、王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等人受伤。

**.经鉴定,王某某损失程度系轻微伤;

**.方某某、吴某某等人协调,2****年*月*日,陈某某向王某某支付赔偿款1**万元;

(二)强迫交易的事实

8.2****年,方某某、吴某某、蒋某某、魏某某与陈某某的人一起参与某某府土石方工程项目竞标,方某某、吴某某作为当地村社干部负责协调拆迁事宜,蒋某某、魏某某负责找资质的公司挂靠投标,陈某某负责组织投入资金。

9.2****年*月*日,经方某某、吴某某协调,某某区居委会、某某区居委会、某某村民小组、某某第三居民小组盖公章向某某公司出具推荐信,明确推荐某某建工(蒋某某、魏某某挂靠的公司)到某某公司洽谈招投标事宜,社区全权负责工程顺利施工。

1**.2****年**月**日,某某建工落标,张某某挂靠的某某天星中标;

11.2****年**月**日, 吴某某等人纠集某某村与某某村村民到某某市科某某园区管委会以未购买养老保险为由上访;

12.某某园区管委会迫于维稳压力建议某某公司暂缓发放中标通知书;

13.方某某指使人员威胁冯某某,为泄私愤追打李某某,以此威胁冯某某、李某某给张某某施压放弃该工程。

14.2****年**月28日,某某建工以招标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向某某公司投诉,某某公司答复某某建工投诉不实。

**.方某某安排蒋某某、魏某某与张某某协商买回标书,张某某因中标后一直未拿到中标通知书,便以8**万元价格将该工程项目转让给方某某等人。

1**.2****年8月19日陈某某给张某某支付购标资金8**万元。

(三)方某某、吴某某、蒋某某、魏某某敲诈勒索陈某某的事实;

1**.方某某以陈某某系前科人员无法签订合同为由,让某某天星公司退回陈某某已支付的工程保证金2****万元;

18.方某某安排可受控制的李某某与某某天星签订委托协议,方某某、吴某某作为保证入签字,后陈某某通过李某某给某某天星支付工程保证金2****万元。

19.2****年8月2**日,李某某作为**天星公司的授权代理人与某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方某某、吴某某、蒋某某、魏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商议各占一股,由陈某某及蒋某某、魏某某出资,方某某、吴某某因可以协调村民及政府关系为由不再投入资金。

21.蒋某某、魏某某未按约定出资,并向方某某提出退出该工程,经方某某组织召集某某、陈某某等人商议确定由陈某某分别向蒋某某、魏某某支付“退股费”3**万元,陈某某分别于2****年8月、2**1**年3月向蒋某某、魏某某各支付3**万元。

22.蒋某某、魏某某退出后,吴某某向方某某提出向陈某某索要“辛苦钱”;

23.方某某、吴某某随即向陈某某提出退出该工程,要求陈某某分别支付二人“退股费”4**万元;

**.陈某某于2****年9月以“借款”名义向吴某某支付1**万元。

25.2**1**年11月29日,李某某与陈某某一方的某某荣签订该工程的转让承包协议。

2**.2**1**年2月李某某从工程上支付4**万交给方某某;

2**.方某某分2**万给吴某某;

28.2**1**年**月陈某某向吴某某支付余下1**万元;

(四)方某某寻衅滋事的事实

29.2****年4月,方某某怀疑刘某某林举报其相关事实,多次质问举报事实,并安排池某某恐吓刘某某;

3**.池某某拍打刘的头部威胁;

31.方某某等人威胁刘某某,检查刘手机及通讯记录;

32.方某某安排同村村民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与刘某某对质;

33.因与刘某某发生语言冲突,方某某用燃烧烟头烫伤刘某某;

二、本案涉及罪名法律规定;

(一)聚众斗殴罪概要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强迫交易罪概要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 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敲诈勒索罪概要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从上述规定,敲诈勒索的公私财物超过三十万,就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数额特别巨大,其量刑起点便是十年以上。

(四)寻衅滋事罪概要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一审法院定罪的裁判思路分析;

(一)关于方某某被判聚众斗殴罪的裁判思路分析

1.方某某、吴某某系某某围墙工地利益关系人;

2.方某某召集吴某某、李某某等人开会,会上明确由李某某组织社会强行进场,李某某按照商议结果组织社会人员于次日强行进场并与王某某发生斗殴;

一审法院认为,方某某与吴某某实施了与李某某等人商议决定斗殴的行为系方某某等人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

一审法院认定方某某召集吴某某、李某某等人开会,会上明确由李某某组织社会人员强行进场,李某某亦按照商议结果组织社会人员于次日强行进场并与王某某等村民发生斗殴,因此,方某某系该次聚众斗殴行为的组织者。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方某某、吴某某实施了与李某某等人商议决定斗殴的行为,方某某、吴某某有聚众斗殴的的主观故意,系该次聚众斗殴的组织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一审法院判决,方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罪,并判决二年有期徒刑。

(二)关于方某某被判强迫交易罪的裁判思路分析

1.2****年**月**日,张某某挂靠的某某市某某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某某建工落标;

2.2****年**月**日,方某某安排吴某某等人纠集某某村与某某村村民到某某市某某园区管委会以未购买养老保险为由上访;

3.某某园区管委会迫于维稳压力建议某某公司暂缓发放中标通知书;

4.方某某指使人员威胁冯某某,为泄私愤追打李某某,以此威胁冯某某、李某某给张某某施压放弃该工程;

5.方某某福安排蒋某某、魏某某与张某某协商买回标书,张某某因中标后一直未拿到中标通知书,便以8**万元价格将该工程项目转让给方某某等人;

**.2****年8月19日陈某某给张某某支付购标资金8**万元。

暴力一般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际强制或者打击,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损其财物等。

一审法院认为方某某等人组织群众以未购买养老保险聚众上访,迫使某某区管委会基于维稳压力建议某某司暂缓发放中标通知书,威胁冯某某,殴打李某某以促使两人给中标方张某某该工程等行为,符合强制交易罪关于暴力、威胁的客观表现。

一审法院认方某某通过上述暴力、威胁行为强行从中标方张某某手中购得购标,强迫张某某退出正常经营活动,涉案中标金额8**万,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规则,严重侵犯了中标方张某某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故构成强制交易罪。

一审法院判决,方某某强迫他人交易金额超过一万元以上,构成交易罪,判处二年六个月。

(三)关于方某某被判敲诈勒索罪的裁判思路分析

1.一审法院认为方某某等人从张某某处购标成功后,先后由陈某某组织资金出资34**万元支付张某某购标资金、某某天星工程保证金。

2.在与某某天星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方某某等人以非正当理由阻止陈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安排李某某签订协议,让陈某某丧失对该工程的话语权。

3.方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工程尚未施工,尚未对工程开支以及与其盈利进行核算的情况系啊,随意向陈某某以“退股”为名索要费用,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陈某某迫于方某某等人在前期强迫交易犯罪中的强势性,以及方某某等人在某某市某某的社会影响力,在心理上产生一定程度的恐惧,承诺向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蒋某某、魏某某支付“退股费”。

5.在陈某某承支付“退股费”之后,李某某随即将该工程转包给陈某某一方人员,佐证方某某等人取得工程上绝对控制,即陈某某拒不支付“退股费”则无法取得在工程上投资利益。

**.方某某等人就上述方法控制工程给予陈某某精神上的强制,方某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方某某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对全部金额14**万承担刑事责任;

8.吴某某起意提出向陈某某索要“辛苦费”,对其与方某某勒索陈某某“退股费”8**万元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9.蒋某某、魏某某起意提出向陈某某索要“退股费”,二被告人对勒索陈某某“退股费”****万元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认为,方某某等人违反民事合伙的公平诚信原则,在工程尚未施工,尚未对工程开支以及预期盈利进行核算的情况下,随意向陈某某以“退股”为名索要费用,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陈某某迫于方某某等人前期在强迫交易犯罪中行为上的强势性,以及方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园区的社会影响力,在心理上产生一定程度的恐怖,承诺向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蒋某某、魏某某支付“退股费”。

陈某某承诺支付“退股费”之后,李某某随即将该工程转包给陈某某一方人员,这点可以作证方某某等人已取得工程上的绝对控制,若陈某某拒不支付“退股费”则无法取得在工程上的投资利益。方某某等人以控制工程的方法给予陈某某精神上的强制。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方某某以之前强迫交易的强势性以及在某某市某某区的社会影响力方式控制工程,并使得陈某某不支付“退股费”就无法在工程上进行投资获利,对陈某某内心产生产生一定程度的恐惧,精神上的强制,而非法占有陈某某财物的目的,故方某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因为方某某系本案主犯,应当对全案的敲诈勒索金额14**万负责,已经达到了敲诈勒索“金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以上。

一审法院判决方某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关于方某某被判寻衅滋事的裁判思路分析

1.2****年4月,方某某怀疑刘某某举报,多次质问举报事实,并安排池某某恐吓刘某某;

2.池某某拍打刘的头部威胁;

3.方某某等人威胁刘某某,检查刘手机及通讯记录;

4.方某某安排同村村民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其与刘某某对质;

5.因与刘某某发生语言冲突,方某某用燃烧烟头烫伤刘某某;

**.方某某指使池某某以宅基地等是由打电话威胁冯某某;

**.方某某为泄私愤,在某某区街道办办公楼楼道与李某某相遇后追打李某某。

一审判决书认为方某某多次威胁、恐吓刘某某,指使池某某殴打刘某某的头部,为了泄私愤,在公共场合追打李某某,用烟头烫刘某某等行为符合《刑法》以及《解释》关于寻衅滋事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因此,方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审法院判决,方某某两年内多次实施随意殴打、辱骂、威胁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六个月。

四、本案初步法律分析;

(一)关于方某某被判聚众斗殴罪;

1.一审判决忽视了方某某、李某某等人进入围墙项目工地系基于某某公司之间合法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某某的开工令,系合法行为;该次冲突系王某某等人非法阻止李某某等人围墙项目施工现场所导致的;

判决书李某某供述与辩解:“……后面其就很顺利的中标了,一直到5月十多号,吴某某让其到办公室去,王某某和方某某也在,王某某提出想做某某围墙工程还要求把合同名字改了,其不同意就没谈成。之后几次也没谈成。5月18日左右收到某某的开工令,要求5月22日之前必须开工。5月19日的时候,方某某召集其与吴某某、蒋某某、魏某某、陈某某开会……”

2.方某某聚众斗殴的事情完全不知情,其在事后才知晓的;

一审判决书方某某供述与辩解:“……后面才知道围墙工地打架了。在某某围墙工程开工前,吴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找到其说某某围墙工地要开工了,全是李某某承包的,某某有老百姓来闹回其怎么办,其当时说的自己协调……”

3.一审法院将2****年5月19日,方某某等人商议如何次日进场的行为错误定性为商议决定聚众斗殴行为,错误将方某某定性为组织者;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将方某某等人合法进入围墙项目施工现场而被他人非法阻止而发生冲突的行为错误认定为方某某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和组织行为,系罔顾事实,错误裁判;

因此,关于方某某被判聚众斗殴罪应做无罪辩护,具体辩护要点如下:

1.明确双方冲突的前提系李某某等人进入围墙施工现场是合法行为,王某某等人非法阻止李某某等人进场施工系扰乱正常生产施工的非法行为;

2.方某某等人商议重点内容系在某某发出开工令后,如何进入项目施工工地开工作业,而非商议聚众斗殴;

3.李某某找人员来施工现场也是在得到王某某等人要非法阻止其进入施工现场而采取必要手段,其目的也非斗殴;

4.根据吴某某供述与辩解,“方某某交代李某某带人进场施工,不要弄出大事情,并给打电话给冯所长工地可能要打架………”说明方某某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

5.方某某是事后才知晓,工地发生打架事情……

综上,方某某等人基于合法民事合同及倍特开工令进入施工现场,而遭到王某某等人非法阻止,而导致双方冲突;方某某等人商议内容系如何合法进入施工现场,而非聚众斗殴;根据相关证据证明,方某某交代不能斗殴及给公安机关预警等可以得出,方某某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及行为。


(二)关于方某某被判强制交易罪

一审法院认定在方某某等人在某某公司落标后采取一系列行为强行从中标方张某某手中购标,强迫张某某退出正常经营活动,这与事实有较大出入,这种出入恰恰证明方某某等人不构成强制交易罪。

从方兴某某述与辩解:“过了几天王某某就约到其与吴某某、张某某在一起协商这个事情,当时王某某直接给张某某说“张某某,你做啥子做?你做他们又不得准你进场,你直接卖给他们做算了",当时张某某说要****万,其嫌贵就不同意,准备给****万元,王某某直接对双方说,以8**万元成交,张某某说按王主任的办,陈某某就给张某某支付了8**万元。”

蒋某某供述与辩解“后得知是其友张某某中的标,其先后两次与张某某协商买标的事,第一次张某某要一百多万,其好像只给六十万,差距有点大没有说成;第二次张某某说少了八十万不卖,其与魏某某回来跟方某某等人商量后都同意八十万买下来了。”

从上述供述与辩解可知道,方某某等人从张某某手中拿到标系支付了相应的回报以及一定程度上在价格与对方做了充分协商,而非一审法院认定强行购标,强迫他人退出正常活动。因此,该罪名可以从上述角度做无罪辩护。

(三)关于方某某被判敲诈勒索罪

1.一审法院未查明陈某某为了顺利拿到项目及实施项目,主动找到方某某等人;

2.另外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系陈某某向方某某等人支付的款项系双方多次会议内容确定的内容,这也是方某某等人愿意介入本项目的原因;

3.陈某某之所以愿意支付对价给到方某某等人,是因为其看中了方某某等人可以帮助顺利拿到项目,找到挂靠公司,以及在当地良好村民关系,可以保障到项目后续进行;

4.方某某等人为了拿到项目,在外面找合格资质挂靠公司系做了大量工作内容;

综上,一审法院未查明陈某某系主动联系方某某帮忙处理项目施工相关事宜,双方更是多次商议决定,由于方某某等人在处理当地关系,寻找挂靠公司等事宜出力,在方某某等人不用出资情况下,而占有项目股份,并且支付相应辛苦费等事实,而不顾上述事实基础之上,认定陈某某系基于方某某之前强迫交易的强势性以及在某某市科创园区的社会影响力方式控制工程,而胁迫陈某某支付相应报酬,从而判决方某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完全错误的。

因此,方某某被判敲诈勒索罪应当做无罪辩护,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根据本案关键当事人供述与辩解,可以得出陈某某向方某某等人支付款项系双方提前约定的,而非基于他人胁迫所致:

1.根据陈某某供述:陈某某为了顺利拿到项目工程,其主动找到方某某、吴某某等人,解决当事人村民青苗赔偿问题,并利用方某某等人与招标公司关系熟悉……

2.根据陈某某供述:事前,陈某某与蒋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出资,吴某某、方某某对项目占干股……

3.根据方某某供述:陈某某找到方某某介入项目主要是通过方某某以社区名义出函更有利于拿到项目,其次,利用方某某某某书记,协调管委会、村民关系,使得项目实施更为顺通;

4.根据方某某供述:为此,方某某介绍了吴某某、蒋某某等人介入项目,并以此约定了包括方某某在内在项目占有的股份;

5.根据方某某供述:陈某某是自愿给的钱,因为蒋某某和魏某某拿到挂靠工资资质,为这个工地的招标跑了几个月才支付3**万;

**.根据蒋某某供述:……陈某某就提议除了八十万买标的钱,另外哪个人给其他股东拿的钱拿得多就交给哪个做,意思就是比如要做的话除了拿那八十万,还要再拿一份钱给另外五个股东。

**.根据蒋某某供述:因为这个事情是蒋某某跟魏某某在外面跑接待费那些总共花了至少48万,主要花费在去成都找有资质的公司都被骗了七万,给某某建工拿了一万,剩下的就是吃喝耍花了的。

8.根据魏某某供述:“这个事情陈某某先牵头,前期的钱由陈某某垫付,后面再算账,如果陈某某借钱,我们也算利息给他,按照六个股投钱”。

9.根据魏某某供述:方某某和吴某某说不出钱,负责协调关系,各占一份干股,让其与蒋某某、陈某某三个人拿钱给这8**万。因为方某某是某某村的书记,吴某某是某某村的主任,是当地地头蛇,有威望,能协调村上的老百姓,这样老百姓就不会到工地上闹。

1**.根据魏某某供述:过了一两天,方某某组织开会,有魏某某与方某某、吴某某、蒋某某、陈某某,方某某说给其和蒋某某一人拿3**万元的退股费,其和蒋某某就同意了。

根据从上述供述与辩解,得出以下几点事实:

1.陈某某向方某某等人支付的相应款项系双方在项目开始之前就已经约定好的,陈某某支付上述款项系自愿的,而非完全由方某某等人胁迫、威胁所致;

2.陈某某之所以愿意支付上述款项系其希望方某某等人与招标公司关系,寻找好的挂靠资质公司以及在当地村民良好人际关系;

3.蒋某某跟魏某某为了项目,在外面跑有至少48万的开支;

综上所述,陈某某为了保障其自身能顺利拿到项目,并顺利实施项目而主动找到方某某,并希望借助方某某与招标公司、挂靠公司以及当地村民良好人际关系,而主动、自愿支付给方某某等人相应报酬。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方某某以项目胁迫,使得陈某某心里产生恐惧心里而非法占有陈某某合法财产的行为。


(四)关于方某某被寻衅滋事罪

1.一审法院将方某某多次询问刘某某是否举报自己行为认定为恐吓行为,这与事实不符;

2.池某某打了刘某某一巴掌更不是方某某意思,而是池某某个人行为,这点可以从池某某供述与辩解可以知“哪个准你在这打人的,你给老子滚。”,这是池某某在打了刘某某之后,方某某对池某某说的;

3.一审法院认定方某某用烟头烫刘某某的腿部,在方某某供述与辩解没有涉及到,而只是刘某某本人及刘某某证人证言确认的。这种认定方法显然是违法的。

4.一审法院认定方某某打李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何某某的证人证言都是传来证据,即听说方某某打了李某某;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1**年有天晚上,方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今天给李某某毛起了,准备打李某某,结果李某某跑了,没有打上。”证明方某某没有打李某某;

方某某供述与辩解,“在街道办二楼碰到李某某朝李某某舞了下手,有点像要打李某某耳光,并对李某某说:“李书记,你作为纪委书记,举报他人达到目的这种卑鄙事你也做得出来。”李某某觉得其要打人,骂其“神精病“就跑了……”与张某某证人证言印证了方某某没有打李某某的事实。

5.一审法院关于方某某指使池某某威胁冯某某也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点可以从方某某供述与辩解印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方某某寻衅滋事的相关事实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等情况,因此,关于该罪名应做无罪辩护,主要相关事实涉及到证据是否充分角度,以及上述事实是够构成犯罪等进行论证。

所以,本案方某某被判四个罪名是存在无罪辩护的理由和空间的。不过,上述无罪的事实和理由需要经过查阅全案卷宗材料核实相关事实才能进一步确定无罪辩护方案。

四、二审初步应对方案

(一)尽快取得卷宗材料

如前所述,本案二审阶段两种辩护策略的开展,都依赖于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辩护律师必须第一时间审阅案卷材料,全面地了解本案事实情况,以最终确定辩护方向及策略。

(二)尽快会见

通过会见,了解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核实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为二审辩护做好准备工作。

(三)撰写上诉状

根据一审判决书的内容以及阅卷的情况,结合会见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撰写全面详细的上诉书,在法定时限以内提起上诉。

(四)争取二审开庭机会;

《刑诉法》第23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开庭审理是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意见、“说服”法官的重要机会,对改变案件定性或量刑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在本案确定二审主办法官以后,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与二审法官充分沟通,争取二审开庭审理本案。

(五)充分做好二审开庭准备的工作

(1)做好二审庭审准备工作:庭审发问,证据质证,举证、辩护意见等;

(2)准备当事人庭审相应的发言稿、最后陈述等。

(六)出具二审阶段专业、有理据的《法律意见书》

在全面熟悉了解案情以及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向二审人民法院出具专业、有理据的《法律意见书》,对本案的定性与量刑进行全面、充分的论证与说理,同时与二审法官进行深入详尽有效的沟通与交流,为当事人争取最理想的辩护效果。

(七)了解、熟悉当地办案机关的办案风格

中国之大,每个地方的司法机关有不同的办案风格,当地司法机关的办案风格对刑事案件的走向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目前本案正在上诉期,我们要做的工作就是尽可能地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了解熟悉承办人和主要领导(能够决定案件走向的人)的相关情况,熟悉某某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手法和态度。只有这样,我们才知道应该从哪些法律和证据层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展开辩护工作,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

以上的法律分析以及应对方案是律师建立在您方所提供信息的基础上所做的初步应对方案,后续的方案会根据案件情况的变化以及程序的推进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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