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02:13:24来源:法律常识
王某于2018年5月26日进去某公司工作,至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30日受工伤,治疗到2019年1月7日并休养3个月,同年2月22日被公司通知工资结算至2019年1月份,后期工资不再发放。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于2019年5月10日确认王某与公司2018年5月26日至2019年2月22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王某能否主张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5月2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5月26日开始工作,在工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公司仍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权利受到侵害,有权主张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5月2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因而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者付出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的范围,其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从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逐月计算仲裁时效。所以本案仲裁时效起算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所以王某的主张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宽达律师所团队负责人简介
陈纪豹,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福建银众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福清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兼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自贸区委员会法律顾问、福清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法律部部长、福清市阅读协会副主席,福清市党校客座讲师、福清市业余讲师团成员、福清市新阶联宣传委员会副主任。毕业和进修过的学校:厦门大学、北方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带领的律师团队办过大量的公司法律事务、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带领的律师团队连续八年获评司法系统先进集体。个人多次被福清市司法局评为先进工作者,2011-2015连续五年被福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评为 全市法治教育宣传先进个人。入驻全球知名华文媒体《华人头条》,发表原创法律文章一百多篇,阅读人数超百万,入驻《今日头条》,发表原创法律文章三百多篇,阅读人数超4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