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05:01:49来源:法律常识
这是一个非常适合做普法相声的题材:论相声演员的肖像授权。
原告是郭德纲昔日弟子曹金(艺名“曹云金”),事情是5年前的一件往事和一篇普法主题转载稿件。
2016年9月6日,“律新社”微信公众号转载了现代快报旗下微信公众号“有请律师”题为《郭德纲与曹云金“开撕” 师徒俩如此了结才是正确姿势》的文章(2016年9月5日发布 撰稿人:老顾)。
转载过程中,新增郭德纲与曹金二人拼图、合照各一张作为配图(配图均来源于公开网络,无任何画面改动),并将标题微调为“从郭德纲、曹云金‘开撕’看师徒俩了结的正确姿势”。
2021年10月17日,律新社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与民事起诉状。曹金先生起诉律新社在《从郭德纲、曹云金“开撕”看师徒俩了结的正确姿势》一文中使用的2张包含其肖像的照片极大地侵害了其肖像权,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2021年12月6日,律新社参加了开庭审理。2022年1月7日,律新社收到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近年来,以演艺明星为原告的肖像权纠纷案件数量剧增,多以新媒体为被告。但就新闻传播规律而言,要求发布每一篇文章、使用每一张图片都事先取得明星的授权,并不现实。
自媒体传播与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的边界在哪里?自媒体平台如何保证自身的“素材合规”?希望律新社的案例给同行以参考,给社会以思考。
01
合理使用实现法律上的真正平等
2016年9月,郭德纲与曹金先生通过微博主动向公众公开了二人之间的关系变化,受到社会公众的热烈关注与讨论,成为当时舆论最关注的网络公共事件。
《郭德纲与曹云金“开撕” 师徒俩如此了结才是正确姿势》一文由“有请律师”公众号发布,其所属的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由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由江苏省人民政府100%持股。因此可以认为,该文章来源可信。
与此同时,文中内容为专业律师根据当事人郭德纲和曹金先生本人发布的事件信息发表的分析,客观真实,并无伪造事实、夸大事实对郭德纲和曹金先生进行丑化、污蔑和贬损的情况。
既然文章讨论的师徒事件是由曹金先生本人主动在网络上公开,那么其对于媒体报道及肖像照片使用应当是有预期的。
律新社自2015年8月1日上线起,致力于推动法律服务及法律品牌建设,通过业内动态分享及形式多样的活动,使法律服务更易被认知,实现精准匹配,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从郭德纲、曹云金“开撕”看师徒俩了结的正确姿势》文章的转载发布,亦为律新社关注公共事件,分享法律人观点、动态的日常行为。
2021年9月2日,“上海律协”微信公众号发布《自媒体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风险提示》一文。文章表示:
《民法典》第999条也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肖像等人格权;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运用各种传播媒介对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现象表达意见和态度……当肖像权人的肖像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时,因其肖像融入某公共事件而被法律限制权利,如果构成合理使用,未经过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也不构成肖像权的侵犯。合理使用则要求使用肖像时的相关摄影语言、后期制作和文字说明等必须客观真实,不得伪造事实、夸大事实对肖像权人造成丑化、污蔑和贬损。
2021年1月12日,“中国审判”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国家法官学院民商事审判教研部李成斌的文章《知产审判 | 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的法律边界》。文章表示:
如果使用肖像的行为未经肖像人物同意,但其具有社会实践的合理性,且不违背现行法律关于保护公民权利的禁止性规定,司法实务中认定为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例如,在贾桂花诉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侵害肖像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指出,……只要内容健康,符合社会公共准则,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不为法律所禁止。
公众人物凭借其社会地位,通常拥有超越一般公民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当公众人物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承受必要的利益克减,以实现法律保护上的利益平衡,这种平衡本质是为了实现法律上的真正平等。涉及有关官员、明星等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纠纷中,在法律适用上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物,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众人物名誉、隐私、肖像等个人利益予以适当的合理限制,具有维护社会正义秩序和公平价值导向的重大现实意义。
律新社所转载文章内容未对原告的个体肖像进行恶意毁损、玷污及丑化,因此我们认为这是律新社在对公共事件进行舆论监督过程中,对公众人物公开照片的合理使用,并未侵害原告的肖像权。
曹金先生作为公众人物,并通过微博长文主动公开事件信息,应当担负起一定的“容忍”义务。
02
明星与自媒体间的“奇景”是否该变?
距离《从郭德纲、曹云金“开撕”看师徒俩了结的正确姿势》一文的转载已过去5年,律新社已经删除该文链接。“律新社”公众号也于2021年10月底突然被腾讯屏蔽,至今仍不清楚具体违反哪一规定,正在申诉中。
但是这一案件非常值得深入关注,涉及整个自媒体以及媒体行业中公共人物的肖像权使用。
我们以“曹金”“肖像权”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曹金先生很忙,很多案件都在开庭,都在告媒体侵犯肖像权。
难道打官司好玩?
这一现象甚至成为演艺明星与自媒体行业间的一大“奇景”。
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报告,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该院共受理侵害肖像权纠纷4109件,居人格权纠纷案首位,84%的肖像侵权行为通过文章配图的形式出现在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中;约98.7%的肖像权利人来源于演艺领域。
对此现象,律新社曾于2020年7月15日发布观察稿专题探讨:
据了解,目前大量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原告采用统一格式的起诉状和证据组合方式,有明确的诉讼策略和目的。部分案件中,权利人并不注重通过正常渠道对外进行版权许可,而是将诉讼索赔作为经营或者获利的方式之一。这种维权方式已经成为这些图片公司的主要经营方式以及部分律师开发客户和案源的主要渠道。
图片版权交易本应是市场行为,交易价格也应在市场中形成,由市场进行定价。但从目前来看,利用司法程序进行事后救济的现象增多,司法定价替代了正常的市场行为。当诉讼变成一门“好生意”,当维权成为侵权,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该如何把握“度”值得行业深思。
“中国审判”微信公众号《知产审判 | 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的法律边界》一文也指出:
近年来,以演艺明星为原告的肖像权纠纷案件在我国频繁发生。多数案件以新闻传媒,特别是新媒体行业为被告。就新闻传播规律而言,在目前的内容创作环境下,要求发布每一篇文章、使用每一张图片都事先取得明星的授权,并不现实。
通常,对于明星等公众人物的报道、评论或者利用其肖像的行为,如果相关报道评论的事实错误,且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对当事人名誉、隐私、形象等人格利益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可以认定行为超出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构成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查证报道评论的事实真实存在,不存在侮辱或诽谤的故意,即使内容稍显夸张或者部分语词不当,也应属于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即不构成侵权。
在涉及公众人物名誉、隐私、肖像等纠纷案件中,司法裁判应当尊重新闻产业规律和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一方面,支持权利人依法维护人格权利,另一方面,也要防止相关诉讼滥化为“商业维权”,耗费司法资源。《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为民事权利的行为划定了法律边界。
在曹金先生与律新社肖像权纠纷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包括肖像权在内的权利,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原告的肖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对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被告所发表的文章标题及内容,其使用原告照片的目的在于吸引读者,显然不属于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范畴。
对此,我们已着手上诉,静候二审。
本案经办律师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郭国中表示,本案将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中将重点关注下述焦点问题:原告曹金主动曝光师徒关系的热点事件,希望引发社会关注,被告律新社的非营利性法律评论文章中使用其照片,曹云金是否应承担一定容忍义务,律新社是否可以免责?
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律新社尊重法律、信仰法律,也尊重曹金先生的肖像权,承诺会承担起由自身行为带来的责任,更加认真学习、宣传法律法规,以实际行动推动法治进步。
与此同时,我们也是社会公众的一员,有权利也有意愿和各方一同探讨“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的法律边界”在哪里,从自身经验出发,为各方的公众人物肖像使用提供参考。
青山不改,绿水长流。2021年,法律服务行业面临着多重考验,律新社也经历了几番沉浮。无论此次判决结果如何,律新社为更加繁荣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而努力的初心,都不会变。未来,在法律行业前行的道路上,我们仍将步履坚定地与大家一起向前,期待看到更多同行者坚定的身影。
撰稿人丨廖丽君
律新社品牌服务中心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