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6:23:08来源:法律常识
在正确的时间用
正确的方法做正确的事情。
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含义
二、如何加刑
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设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三、共同犯罪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在正确的时间用
正确的方法做正确的事情。
二审的审理程序
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的方式
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地点
案件发生地、原审、二审。
检察院派员出庭
检察院阅卷
第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
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审理程序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
死刑案件的二审
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审
自诉案件的二审
宣判
审理期限
2+2+X(刑诉法第243条)
在正确的时间用
正确的方法做正确的事情。
再审的审理程序及审理后的处理
审判级别:原来是一审,按一审;原来是二审,按二审;提审按二审。(刑诉法256条)
审判组织: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刑诉法256条)
制作再审决定书的情形: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高法解释》第464条)(新增)
再审对原判执行的影响: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刑诉法第257条、《高法解释》第464条)
重点审理和全面审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高法解释》第465条)
指令重审: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即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刑诉法第255条、《高法解释》第461条)
检察院派员出庭: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刑诉法第256条)
同案原审被告人的不出庭: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高法解释》 第468条)
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法院决定;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检察院决定。(刑诉法第257条)
再审中的撤诉:法院审理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可以裁定准许;但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再审案件审理;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新增)
再审不加刑: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高法解释》第469条)
审理方式:
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①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②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③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④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⑤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5条)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高法解释》第 472 条):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②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④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符合对严重疾病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缺席审判条件的,可以缺席审判。(《高法解释》第466条第3款)
审理期限: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刑诉法第2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