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影响办居住证吗,刑诉法六十七对应新刑诉法

时间:2022-09-30 06:23:08来源:法律常识

刑诉法指要(七)

在正确的时间用

正确的方法做正确的事情。

刑诉法指要(七)

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诉法指要(七)


刑诉法指要(七)

一、含义

  1. 只有在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时候,上诉不加刑才能适用。注意:上诉不加刑原则本身没有例外。
  2. A.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新增)
  3. B.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 对上述案件,原审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新增)
  5. C.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6. D.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7. 上诉不加刑的“刑”包括:刑种、刑期、刑罚的执行方法等。
  8. A.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新增)
  9. B.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10. C.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新增)
  11. D.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新增)
  12. 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新增)
刑诉法指要(七)

二、如何加刑

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设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刑诉法指要(七)

三、共同犯罪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1. 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并原则)
  2. 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对于被抗诉的人可以加刑)(分离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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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确的时间用

正确的方法做正确的事情。

刑诉法指要(七)

二审的审理程序

刑诉法指要(七)

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1.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2.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3.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新增)
  4. 被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新增)
  5.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的方式

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地点

案件发生地、原审、二审。

检察院派员出庭

  1.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2. 抗诉案件,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

检察院阅卷

第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

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审理程序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

  1. 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
  2. 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新的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
  3. 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高法解释》第399条)

死刑案件的二审

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 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2. 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3. 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4. 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5.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6.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高检规则》第450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审

  1. 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2. 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3.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自诉案件的二审

  1. 二审的反诉:二审反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高法解释》第412条)
  2. 二审的调解、和解: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依照《高法解释》第329条的规定处理;裁定准许撤回自诉的、应当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高法解释》第411条)

宣判

  1. 第二审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书。第一审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五日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法院。
  2. 委托宣判的,第二审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书。

审理期限

2+2+X(刑诉法第243条)

  1. 第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2. 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法院决定。
刑诉法指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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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确的时间用

正确的方法做正确的事情。

刑诉法指要(七)

再审的审理程序及审理后的处理

刑诉法指要(七)

审判级别:原来是一审,按一审;原来是二审,按二审;提审按二审。(刑诉法256条)

审判组织: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刑诉法256条)

制作再审决定书的情形: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高法解释》第464条)(新增)

再审对原判执行的影响: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刑诉法第257条、《高法解释》第464条)

重点审理和全面审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高法解释》第465条)

指令重审: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即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刑诉法第255条、《高法解释》第461条)

检察院派员出庭: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刑诉法第256条)

同案原审被告人的不出庭: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高法解释》 第468条)

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法院决定;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检察院决定。(刑诉法第257条)

再审中的撤诉:法院审理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可以裁定准许;但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再审案件审理;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新增)

再审不加刑: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高法解释》第469条)

审理方式:

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①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②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③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④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⑤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5条)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高法解释》第 472 条):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②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④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符合对严重疾病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缺席审判条件的,可以缺席审判。(《高法解释》第466条第3款)

审理期限: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刑诉法第2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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