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12:38:32来源:法律常识
从业主起诉开发商
看业主大会筹备组
案例故事
2016年6月,位于郑州市某商务楼业主欲成立业委会时,开发商一直未派代表参加筹备组,无奈,该商务楼7名业主将开发商起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
开发商认为:
1、作为筹备组业主代表的几位业主拖欠物业费,不符合业主委员会代表的身份;
2、起诉开发商的业主人数少,其拥有的建筑面积小,他们并没有资格起诉开发商;
3、根据《郑州市首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程序规定》,首次召开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应由小区内3名以上业主提议并征得入住2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但现在想成立业委会的这几名业主并未征得入住20%以上业主的同意,其程序违法。
正是由于对以上事项有异议,其才没有派代表参加筹备组。
业主方认为:
1、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房管局认定,他们已经符合成立业委会的条件;
2、《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说明开发商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是其义务,每一位业主都有权利要求开发商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
3、开发商对业主大会的召开提出异议,这一点并无法律依据;
4、开发商认为欠费业主不能作为业主大会代表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谈谈君有话说
开发商应该派员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这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不能讨价还价,这是义务,“义务不是你说买,想买就能买”!
法律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条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公众号: 法谈物业
知乎: 物业律师谢王钢
视频号:物业律师谢王钢
抖音: 物业律师谢王钢
头条: 物业律师谢王钢
微博: 物业律师谢王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