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13:44:34来源:法律常识
安徽蚌埠某县8位当事人的房屋遭遇强拆,法院判决确认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杨先生等8位当事人本是安徽蚌埠某县的村民,均在村中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与家人长期生活居住于此。或许是出于安土重迁的观念,几人在建设自家房屋时均投资巨大,所以房屋结构良好,房产价值较高。他们本以为将会在此安稳的度过一生,直到2021年10月15日,当地县政府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作出征收土地公告,他们的房屋均在征收范围内。
因补偿标准过低,且没有安置方式,杨先生等8人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2年4月21日,在未对杨先生等8人及其家人进行安置,未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当地镇政府组织人员将几人的房屋拆除,房屋内外物品均被毁损。
杨先生等人十分愤怒,他们委托律师代理维权,将参与强拆行为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镇政府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称其没有实施强拆行为,也未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签字盖章,故不承认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但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杨先生等8人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他们对征收拆迁行为及认定的房屋面积等事实没有异议,仅是认为安置补偿方案赔偿标准过低,不应起诉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另外,对于拆除房屋一事,镇政府仅仅是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而实施的征收安置行为,且拆除过程全程录像,没有损坏屋内物品。
1、本案中,二被告实施强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二被告没有执法权,在既无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定职权下作出拆除房屋行为,是重大且明显违法行为。
2、庭审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明确了其为案涉房屋地块拆迁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部门,镇政府当庭答复其具体参与实施了对八位原告房屋的拆除行为,因此二被告均为适格被告。
3、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本案中,两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也未提供案涉房屋系杨先生等8人自愿腾空并交付拆除的证据。二被告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就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杨先生等8人是普通农民,省吃俭用建起来的房屋因二被告的违法强拆,瞬间毁于一旦。而本案中的二被告作为征收方,未保障因征收应当对原告进行合理的补偿、安置权益,被告实施的强拆行为,导致他们流离失所,过着流浪式的生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公正判决。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镇政府强拆杨先生等8人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