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14:20:51来源:法律常识
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的本篇文章,前面会给出婚内财产协议的最重要的那部分,后面写法院对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认定。之所以这样写,源于很多人会质疑婚内财产协议的有效性,如果没有看到法院判决的观点,就算是写了也觉得不踏实。
双方当事人在2019年10月30日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
一、婚前个人财产。
双方共同确认:双方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婚前所有的固定资产、存款、股权、投资等一切资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
二、婚后财产。
1、存款:双方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此部分共同财产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各方不得再另行提出异议以及权利主张。
2、房屋: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女方名下的A房屋的所有权归女方个人所有,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由女方个人负责每月偿还此房屋的银行贷款。
3、汽车: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丰田牌小型轿车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不要求女方进行现金补偿男方,女方享有基于车辆的所有权而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
4、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5、其他财产未作约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为男女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比较重要的部分。后来双方离婚后就房产、车辆的归属产生了争议,女方将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按照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那么法院会怎么认定《婚内财产协议书》效力问题呢?以下为法院在2021年11月18日作出的判决大意。
关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因此,房屋和丰田牌小型轿车应归原告所有。
对于共同财产挖掘机两台、拖板车一台的分配,因双方在《婚内财产协议书》中未对该部分财产予以协议,应按共同财产平等分配,考虑到该部分财产双方均未申请价格评估,亦未提供相应的购买价款收据,可按每人分得一台处分比较妥当,并由双方自行决定两台挖掘机的归属,如两台挖掘机存在差价,价值较高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补偿差价部分的一半价款。关于平板拖车,被告陈述其已变卖价款2.3万元,原告并未提出异议,该款被告应向原告返还1.15万元。
如上,本篇文章谈到的有三个问题:
一是,婚内财产约定的内容应该怎么约定;
二是,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
三是,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李晓娟律师的当事人都知道,李律师写的文书都比较简洁,不会写个几页都是法律条款或者是空洞条款。就如本文章所写的婚内财产协议条款,简单明了且没有争议,能保障当事人权益就可以了。
所以在内容上,杭州婚姻律师建议,婚内财产协议尽量简洁,不要啰嗦,不要附其他条件。
在效力问题上,婚内财产协议是《民法典》明确认可的婚内财产约定形式,只要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不附人身条件、离婚条件等,就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离婚时没有处理的财产,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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