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14:44:01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蔡某和徐某是一对情侣,二人在打工的过程中认识了庄某(另案处理),由庄某为二人提供毒品,后二人向他人高价卖出获利。2010年3月的一天,罗某联系了蔡某表示要求购买价值五百元的甲基苯丙胺,后罗某通过微信向蔡某进行转账。蔡某收到转账后,联系庄某购买毒品,在获得毒品后,蔡某让徐某和罗某确认取货地点,由徐某和罗某在某酒店门口见面进行交易,蔡某在其后望风。就在二人交易的过程中,蔡某和徐某被警方抓获,警方在徐某的身上搜出涉案的毒品。另查明,蔡某和徐某曾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及社区戒毒。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和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蔡某和徐某向庄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后,贩卖毒品获取利益。后罗某联系蔡某购买毒品,并支付了毒资,蔡某和徐某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过程中被警方当场抓获。故二人的行为属于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根据二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相关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杜绝毒品,不仅仅是不能够吸食毒品,更不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获取利益,否则不满十克的毒品也将带来不可想象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