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15:07:52来源:法律常识
研究生因嫖娼先被警方行政拘留三天,后被学校开除学籍。当事人以“嫖娼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等”为由,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处分。
7月8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当事人律师处获悉,该案当天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对于此案,有人称“依法维权是当事人的权利,应予支持”,也有人建议“当事人应深刻反思,走好未来的路”。
起因:
研究生嫖娼先被行政拘留3天,后被开除学籍
案件当事人阿华(化名)案发时系某高校研究生。
2020年9月的一天,阿华在某市一家宾馆内嫖娼,于当年11月5日被当地警方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当地警方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了阿华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收到警方通报后,阿华所在高校保卫处认为阿华的行为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嫖娼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021年7月1日,该校告知阿华,学校拟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阿华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阿华认为,其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于2021年7月4日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
2021年7月8日,学校保卫处根据收集的违纪证据,在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的意见后,正式向校领导报呈请示,建议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经该校法律事务室事先进行的合法性审查,2021年9月6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并于当年9月18日出具了处分决定书。
起诉:
申诉被驳回,当事学生起诉学校,请求法院撤销开除处分
2021年9月23日,学校向阿华送达了处分决定书。与阿华一起被开除学籍的还有该校另外两名研究生,开除原因也是嫖娼。
让阿华和其他两位研究生没有想到的是,学校将处分决定以实名的形式公开张贴在学校的公示栏里,在校内外引发轩然大波。接受媒体采访时,涉事高校回应“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并没有刊发在网络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
2021年9月26日,阿华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当年9月30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阿华决定受理他的申诉。2021年10月13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于次日向阿华送达了复查决定书。
被学校开除后,阿华不服,以“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均错误,目的不合法”为由,于2021年10月将学校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某高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要求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代理律师:
开除处分无上位法依据,应予撤销
7月8日,阿华的代理律师、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莱称,阿华所在的高校对阿华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依据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40条“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一条款。
“我们对上述条款是有疑问的,因为它不合法。”邹佳莱指出,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上位法是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该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他认为,涉事学校相关条款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这两个限定词,会导致所有“受行政处罚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违反了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才被开除学籍的规定。
“事实上,阿华受到的治安管理处罚较轻,不适用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规定。”邹佳莱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公安机关对阿华作出的是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显然已经认定阿华的行为 “情节较轻”。由此可见,涉事学校相关规定明显不合法,“对阿华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事实认定错误”。
邹佳莱强调,学校只能对教育部的规定予以细化,不能随意扩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评判的一种依据和适用条件,是一个限制范围,说白了,就是学生受到一般的情节不重的、性质不恶劣的治安处罚,学校不用开除学籍。阿华所在的高校校规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限定,一刀切对受到治安处罚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显然是扩大化(执法),权利明显超过了上位法的规定。”
邹佳莱指出,阿华已经就“开除学籍”的上位法问题,向所在学校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前还没有得到回复。
邹佳莱指出,学籍是自然人依附于人身的一项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六种,但没有一种是“开除学籍”。
他称,阿华所在高校制定的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 “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与条例总则第四条第一款“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款“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相互冲突,自相矛盾。
“记过处分是底限,最多是留校察看,某高校相关条例第四十条不区分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不留余地对‘卖淫嫖娼’做了顶格处分,我们认为不妥”。邹佳莱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指出,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是手段,教育是目的,不知道学校开除的教育意义是什么?此外,他认为,校方将阿华等人因嫖娼被行政拘留而开除学籍的信息张贴在校园内,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
学校:
定性准确、处理适当,请求法院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邹佳莱告诉记者,由于疫情原因,该案审理一波三折,几次延期,最终于7月8日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线开庭审理。
“当天上午,阿华、我和另一位代理律师、上海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广陵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了庭审,对方一位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校方领导没有参加。”
邹佳来介绍,当天的庭审从9时30分开始,10时50分结束。法庭上,阿华所在的高校辩称,学校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是内部行政行为,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驳回阿华的起诉。
该学校称,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与《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行不悖,应当予以肯定。另外,学校作出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保护了阿华的合法权利,程序正当;同时,学校的处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应当予以维持,希望法院依法裁判,驳回阿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邹佳莱介绍,8日上午的庭审结束后,法庭称合议庭将对此案深入讨论,将择日宣判。
当天,记者通过代理律师提出采访阿华的请求,阿华予以婉拒。
专家:
校纪校规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在校学生受到行政处罚校纪校规如何处理?开除学籍是重是轻? 7月8日,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
西北政法大学博士钱卿:首先,高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修订)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此,高校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只要符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学校是可以给予开除处分的。本案中阿华的行为是否符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判断。
其次,高校可以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校实际,对学生的管理和惩戒作出细化规定,这属于教育自主权的范畴。但高校的校纪校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例如,校纪校规中规定的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不能超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列举的事项,设定的处分也不能重于教育部规定。如果不违反上述要求,那么高校的校纪校规是合法的,应当予以尊重和适用。
最后,学生对高校的处分决定不服,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以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使其救济权利。
浙江正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谢飞律师:嫖娼在我国既是违法行为,也是对社会性道德、善良风俗的侵犯,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校风校纪、道德评价方面,对于具有嫖娼行为的学生,校方均有权依校规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违纪学生作出相应处理。
但开除学籍的目的是“严肃校纪、教育本人、对其他学生起到警示作用”,且“开除学籍”属于严重剥夺权利的干预。因此,在处罚时需要考虑违法情节轻重,遵守比例适当的原则。
作为学校,在学生出现状况之后,要做的不仅仅是给予处罚,更重要的是,需要反思应该怎么做才能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和支持环境,如何积极引导,进行正确的价值观教育,立德树人要全面,尊重学生自我管理,培养具有国家意识、人文情怀、专业素养的人才,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 当事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无论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诉讼请求,但起诉的权利,不容侵犯。所以,对于阿华因嫖娼被学校开除学籍一事,选择起诉学校要求撤销处分,是他的权利,对于捍卫权利者,应当予以鼓励。但是,学校开除嫖娼学生,处分是否合法和不当,还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而法院最终也会从司法角度进行裁判。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王玉琴律师:研究生因嫖娼被学校开除学籍,起诉学校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其诉权不容剥夺。但学校开除学籍的处分是否合法,要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有权力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当事研究生是否符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情形,学校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程序是否合法,这些都要由法院审判决定。
热议:
有人认为依法维权是当事人的权利,有人建议深刻反思,走好未来的路
记者采访了解到,对于阿华的诉讼之举,有人认为依法维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有人建议当事人深刻反思,走好未来的路。
江西财经大学教授吴辉:我觉得学校依法行政,学生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本身就是向法治社会的进步。
在校学生嫖娼肯定是不对的,他既然有勇气去嫖娼,也应该有勇气接受其后果。从维护纪律、教育本人、警示后人的角度看,学校有理由做出相应的处罚。学生认为学校处罚不当,起诉行政违法,也是符合法律程序的,客观地说他是在维护自身权利,至于他的维护能得到什么结果,还是交由法院裁决。
媒体人化海臣:寒窗苦读数年,因为嫖娼被开除,等于一辈子被毁了。当事人违反校规校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受一定惩罚,譬如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用开除惩戒有些重了。
人非圣贤,当年卢梭写《忏悔录》也是对年轻时自己不良行为的忏悔。研究生嫖娼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学校可以给当事人一个较为严重的处分,以儆效尤,不致于被开除。我支持研究依法维权,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他们最后的救赎。
教育工作者黄伟:开除学籍有点过了。该学生已被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以行政拘留三天处理了,已接受了法律制裁,起到了以儆效尤的作用。
作为学校来讲,一切惩罚都是为了学生的未来,为了学生的发展,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保护学生个人隐私。本案可以采取降级处理、延迟毕业等方式作为惩罚,个人认为这样效果会更好。
文艺工作者“飞天”:学校不是普通的地方,而是圣洁的殿堂。学生嫖娼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国家法律,影响极其恶劣。学校对当事人从严从重处分,以儆效尤,能严明校纪,警示他人。当事人应痛定思痛,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走好未来的路,赌气式的起诉学校既浪费时间,也于事无补。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杨德合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029-888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