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1:38: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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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获得抚养权后女子不愿送还孩子
2003年,阿-荣(化名)和小梅登记结婚。2004年11月,小梅生下孩子小明。2009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小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阿-荣离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于2009年6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小明由阿-荣负责抚养,但小孩随小梅共同生活至2011年6月10日止,小梅需于2011年6月11日前将小孩送回给阿-荣抚养。
调解离婚后,小梅并未按照协议约定于2011年6月11日前将小明送回给阿-荣抚养,小明一直跟随小梅生活至今。2014年9月,小梅以方便小明学习与生活为由,向梅江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小明由其继续抚养。
据小梅讲述,离婚后,小明一直由自己护理,从出生到今都是自己负责小孩的一切,包括孩子出生的接生费用、奶粉钱等。
婚后,自己才知道男方不负责任,无奈之下带着不满周岁的小明一同外出打工、生活。现在,小明不认识自己的父亲,说不想跟陌生人一起生活,只想跟母亲一起生活。她为了小明的身心健康着想,才想通过法律途径继续抚养小明。
接到法院的传票后,阿-荣表示,不同意变更小明由小梅抚养。阿-荣认为,小梅无稳定工作,无经济来源,依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生活,在经济上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导致小明营养不良,身体瘦弱,生长发育水平严重低于同龄儿童水平,且将小明由自己抚养也有利于减轻小梅的经济压力。
诉讼期间,因小明已年满10周岁,梅江法院的办案法官征询了小明的意见。小明明确表示愿由母亲继续抚养,不愿意随父亲阿-荣生活,也不愿意由父母轮流抚养而太受折腾。法院遂作出判决:小明变更由小梅抚养,并由小梅独立承担小明的抚养费。
证明夫妻分居需要什么证据
1、分床不分房:
在分床不分房的情况下,如果你已经想好了要离婚的话,那就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定分居证明书或者是分居协议书,上面要有双方的亲笔签字。如果没有写分居协议书,那就最好是口头有所承诺,自然在法律上的时候,必须对方承认才可以。这个在法律上,如果对方不承认,则很难取证。
2、分房有租赁合同:
感情不和的时候,一方离开家,在其他地方租住房子或者是在亲戚那里借住。若是第一种情况下的话,那在法律面前直接提供与房东签定的租房合同就可以,再找房东做人证。如果是在亲戚家住的话,那自然借住的亲戚家人,就是证人,可以找他们帮助提供证据,证明你处在分居的状态中。
3、书信、电子邮件来往:
分居后,法律在取证的时候,不仅仅只是看一方面的证据,而是需要多方面的证据的。所以这个时候,如果你和对方有来往的书信或者是电子邮件的话,一定要把这些内容保存好,在取证的时候,法律会从书信来往的内容而得知你们感情不好,得知夫妻属于分居的状态。
4、人证:
夫妻感情不和的时候,你们身边的人一定人了解到你们具体的婚姻状态,例如,共同认识的朋友,或者是共同的亲戚。在你们办理婚姻,需要证明分居状态的时候,就需要这些证人来证明。只是,在法律取证的时候,证人的部分言语法律仍不会全部采信,因此,证人需要多找几个来证明你们夫妻分居的状态。
5、发分居证明:
如果你想以分居的方式来离婚的话,那就需要给对方发一份分居证明材料,里面写清楚,你们现在的状态是分居。这些书面的分居文书最好是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寄送,这样你就可以保留寄送的凭证,在法律需要取证的时候,你发件的时间就是你们开始分居的时间。
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和科技手段,妥善做好各项诉讼服务工作,8月27日,蛟河法院互联网法庭正式投入运行。
8月27日中午12点20分,蛟河法院“互联网法庭”审理了第一起案件——离婚纠纷案。
庭审过程中,两名当事人通过手机App输入“庭审码”登陆到互联网法庭参与到庭审中,法官、当事人三方为互相可视,交换的证据也通过视频进行。主审法官郜鑫杰在法庭主持庭审,双方当事人陈述了自己的诉讼请求,由于夫妻之间聚少离多,加之多年的生活习惯、兴趣爱好也不尽相同,导致婚姻出现裂痕。经过深思熟虑,双方均同意解除夫妻关系,但因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到法院寻求司法帮助。
得知双方均同意离婚的真实意愿后,法官耐心地与双方进行沟通,并提出让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意见。双方经仔细考虑,就离婚及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法庭”系统,直接在手机上对笔录进行签字,夫妻关系解除。至此,这起离婚案件得到了快速处理,在30分钟内调解完毕,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此次快速调解离不开“互联网法庭”的助力,“互联网法庭”通过书记员操作,接入互联网的电脑控制庭审,法官、人民陪审员、当事人、律师可以通过手机参与庭审,身份确认、视频通话、证据交换、笔录签字确认都可在手机上完成。
同时,系统还可自动进行视频、音频、多媒体证据等信息资源的实时采集与存储,完整记录庭审各阶段音频、视频数据,实时保存庭审笔录,并同步备份庭审全程音频、视频信息。
通过“互联网法庭”,让不便到庭的当事人通过手机app渠道即可参与庭审程序,方便了群众诉讼,降低了诉讼成本,真正体现了智慧法院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受苦的初衷。
来源:吉林农村报
作者:周杨
总编:孟繁杰 石巍 韩铁英
编辑:初慧
来源:看看新闻、潇湘晨报、燕赵晚报等
人没到场 婚却离了...
离婚意味着一段婚姻的结束,一个家庭的破裂。但下面来自四川大竹县吴女士,她遇到的情况,则更为心塞!
12月17日,四川达州大竹县的吴女士反映,她的丈夫携冒名顶替者办理离婚,法院竟作出了离婚调解书。
吴女士表示,今年9月7日,丈夫吴某让她去法院参加离婚调解,因她不想离婚便没有前去。但9月18日,她到婚姻巡回法庭调档案发现,她已和吴某离婚,并签署了她本人姓名的离婚调解书。
吴女士随后反应过来,肯定是吴某找人冒名顶替,把这个婚给离了。9月7日法院调解笔录上的签字和手印都不是她本人亲手操作的!
当天,吴女士便找到法院进行申诉。
法院回应:戴了口罩没认出来
法院经过一番调查后发现,当天确实有人冒名顶替了吴女士。
但让吴女士感到困惑的是,负责该离婚调解案的法官罗某,9月7日上午立案时还见过她,到了下午冒名顶替者出席调解现场,罗法官却没有发现,更未准确核实身份,当天就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
为此,吴女士的离婚案已启动再审程序。
法院:当事人被拘留
涉事法官被调岗
12月7日,大竹县法院裁定,9月7日作出的原离婚调解书有错误,应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12月18日,大竹县法院纪检组表示,经查,在9月7日下午的调解现场,冒名顶替者戴着口罩,并出示了手机里保存的身份证影印件,造成法官罗某在直观的识别方面出现偏差。该法院工作人员称,涉事法官在工作中确有失误之处,工作不够谨慎。已调离岗位,案件原审被告吴某和冒名顶替者因违法被处以司法拘留。
虽然下了判决,但此事已经对吴女士造成了不小影响,因为法院的错判已让她的这段婚姻无法挽回。因此,她要求冒名顶替者、吴某和法院给予其精神赔偿。对此,上述工作人员称,吴女士可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来源: FM93交通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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