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16:09:33来源:法律常识
在农村生活过的朋友一定深有体会,田地里弄来的菜、稻谷、干草、甚至是草药,都是就空地一铺,或者瓦上、平房顶上一晒,除了偶尔需要赶赶鸟,注意天气以外,根本无需太操心,然而家住福建厦门的岳先生往店铺门口晒了一次草药却招来了一堆官司,怎么回事?
岳先生在当地经营一家中草药店,为了防止中草药潮湿腐败,2016年7月他将一批草药晒在了药店门口不远处一块空地上,由于药店离不开人,附近也暂时无人走动,岳先生把草药铺好以后就回到了药店,这时候付先生经过。
付先生有腰伤,看见地上铺着不少草药,顿时起了盗窃之心,遂拿走其中被称为是“何首乌”的草药,并用白酒浸泡,结果付先生喝下这“何首乌”泡的药酒不仅腰伤未能转好,反而出现了全身无力、四肢发麻等症状。
该症状越来越严重以后,付先生把药材来源告知妻子,嘱托妻子去寻岳先生抓“解药”,其妻子找到岳先生将药材给他看,岳先生大吃一惊,连忙告知他们这是“何首乌”,“何首乌”是有毒的,不能直接服用,否则很有可能致命。
之后付先生的妻子带付先生前往就医,只是已经太晚,付先生经过抢劫无效死亡,付先生的妻子悲痛欲绝,医院也觉得付先生中毒的原因过于蹊跷,因而报警,这时候付先生的妻子才告诉警方,这药是付先生从岳先生药店门口偷走的。
岳先生也是此时才知道,原来付先生偷走的是他晒在空地上的何首乌,难怪当初要来找他想解毒的办法,那么岳先生是否需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不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的典型案例?起初岳先生差点就锒铛入狱。
由于岳先生清楚何首乌存在毒性,却依然任何措施都不做,大喇喇将何首乌铺在空地上,虽然没有主观上杀人的意图,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检方认为,他存在过失,即可以预见其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却轻信能够避免,结果造成他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此一审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岳先生有期徒刑2年9个月,赔偿付先生家属共计30万元......岳先生一阵哭天抢地,他是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自己只是晒一晒草药,居然要坐牢,还要赔偿30万元的,他周围的朋友也无法理解:“小偷偷东西,死了不是活该?”
于是岳先生提起上诉,不过岳先生存在过失依然是不可抹消的事实,在明知草药有毒的情况下随地一铺,导致他人死亡,岳先生不可免责,好在岳先生和其律师很有智慧,从证据入手认为根本就没有切实的证据可以证明,付先生的草药是从岳先生空地上偷走的。
确实,付先生已经死亡,岳先生晒草药的空地附近并无监控,仅凭付先生妻子的一家之言,根本不能断定,付先生泡酒的草药和岳先生晒在空地上的是同一批,因此付先生认为不应该将其定罪处罚,法院二审后将此案发回重审。
其后检方两次补充侦查,依然无有力证据,于是撤诉,岳先生被无罪释放,不过岳先生尚未松一口气,付先生的家属紧跟其后将他告上了法庭,索赔100万元,很多人会问,不是判了无罪,为何还能告?这就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不同之处。
之前的判决是刑事范畴,其家属的诉讼是民事范畴,虽然付先生无罪,但不代表他就真的一点都不用赔偿,尤其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最大的区别,就是对待证据的态度,刑事案件要求证据确凿,而民事案件的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详情可看(链接)。
证据确凿就是指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个人有罪,高度盖然性则指最有可能性的那个答案,可以被认定为最终事实,比如该案中,虽然岳先生可以以没有直接证据为由为自己脱罪,但毫无疑问付先生的何首乌来源于岳先生店铺门口的空地,这是不争的最有可能的事实。
由于付先生提供的盗取何首乌的时间地点,与岳先生晒草药的时间地点相吻合,因此法院认定付先生取走岳先生的草药泡酒,从而死亡是事实,基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知该案中,尽管很明显晾晒的何首乌并非无主物,付先生擅自取走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因为案值不高虽不构成盗窃罪,但依然违背公序良俗,而且付先生未能对何首乌进行了解,就直接泡酒饮用,属于自身未能尽到审慎义务,其死亡应由其个人负主要责任。
但是何首乌作为有毒药物,岳先生将其晾晒在公共场所,却未能尽到看管义务,未能以警告的方式预防危害的发生,岳先生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付先生家属的部分请求,判处岳先生赔偿损失共计4万元。
其实就以上总结而言,主要在于岳先生名字晾晒的药物有毒,却未能做到看管和预防义务,对于明知自己的物品存在危险的情况,人人都是有警示和预防义务的,未能尽到该义务,在需要承担责任,这其实是一种防范风险意识,现代法制社会需要民众树立这样的意识。
《“他偷我草药,要我赔30万还坐牢?”家属起诉药店老板,法院判了》一文中名字皆为化名,图片来源网络仅配合叙事,与文章实质内容无关,侵删,谢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