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18:52:40来源:法律常识
房屋征收过程中,当个别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征收方可能会为了按时完成征迁工作,依照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许多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会非常慌张,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收到补偿决定可以说是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下达了最后“通牒”,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置之不理,又不履行的话,征收方可能就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当然实践中,绝大多数是违法强拆,相关部门的强拆并没有获得法院的准许。
但无论是合法强拆还是违法强拆,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在收到补偿决定之后,一定要重视起来,千万不要认为只是一份书面文件,并不会对自己权益产生任何的影响,只要自己不签字、不签收征收方就不会把自己怎么样,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想法,一般情况下,收到补偿决定后,被拆迁人应当要考虑尽快撤销补偿决定,只有这样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不被侵害。那么,如何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凯诺律师办理过的一起真实案例来告诉大家
张某某等人在九江市经营着一家商铺,后来商铺所在地被相关部门征收,但是听说拆迁补偿标准非常低,于是张某某等人委托了凯诺律师,希望凯诺律师能帮助自己。在了解过详情情况后,凯诺律师指导张某某等人先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并获取了相应的征地拆迁文件,随后一份律师沟通函,又阻止了相关部门违法强拆的冲动。
但是让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是,2020年相关部门突然对张某某等人作出了征收补学决定书,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张某某等人立马与凯诺律师取得的联系,在与凯诺律师沟通后,凯诺律师立即指导张某某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
想必大家都知道,想要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必须要有征收方的把柄,只有牢牢地抓住他们的把柄,那么我们就有很大的把握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也就是说,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且有证据证明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那么我们撤销补偿决定也就只是时间问题。
本案中,相关部门在具体征收过程中,被拆迁人既没有看见征收文件,也没有看见房屋评估报告,可是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在征收之前必须要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必须要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征求老百姓的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选择权等权利是征收的前提,但本案中,评估机构在对被拆迁人房屋评估之后,相关部门并没有及时地将评估报告依法送达给被征收人,间接地剥夺了被拆迁人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意见,撤销了补偿决定,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权益。
实践中,只要征收方存在违法行为,被拆迁人能够及时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法院撤销补偿决定是迟早的事。当然了,我们手里也必须要有可以证明征收方存在程序上违法的证据,所以,大家在征收过程中,要时刻养成一个收集证据的好习惯,以免遇到征收不合法、补偿不合理,却因无证据而丧失争取合理补偿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