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18:56:37来源:法律常识
建筑行业是我国经济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公司属于建筑行业的重要商事主体之一,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案例能有效折射建筑行业发展情况。本文拟对于自2019年1月1日至今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例进行数据分析,来了解天津建筑业的诉讼地位、对手行业、诉讼事由及裁判规则,以期进一步了解建筑行业,为今后司法实践提供支持。
一、关于建筑行业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界定
建筑行业为我国制定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的"F—建筑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包括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为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二级案由",包括262.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85. 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二、案例数据来源及分布
(一)案例数据来源
时间:2019年1月1日至今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检索条件:建筑行业
地域:天津市
案例数量:71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1年5月12日
(二)案例数据分布
本次检索获取了天津地区建筑行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12日前共71篇裁判文书,时间分布在2019-2021年,争议标的额为11,109.93万元。现将审理法院、审理程序、裁判结果、审理期限、及诉讼标的额等标准的数据分布分析如下:
1、诉讼的对手行业
截止至2021年05月12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中,天津市建筑业主动提起诉讼做原告案件的占总案件的26.39%,被动应诉的案件占总案件数量的占73.61%,因此天津市建筑业的诉讼地位为守方。
与上述案件中,天津市建筑业前三大对手行业依次是: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具体情况如下图:
由于裁判文书中存在一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情况,无法归入某一行业,因此本部分的案件总数可能会少于文书总数
2、案件争议标的额分析
上述案件统计中,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案件的占案件总数量的87.88%,诉讼标的额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占案件总数量的3.03%,诉讼标的额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占案件总数量3.03%,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至1亿元的案件占案件总数量的6.06%。具体情况如下图:
3、争议的具体事由
统计上述案件中,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细分到三级案由,其中占比例由高到低分别为: 股权转让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4、从审理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该类纠纷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46件(64.79%),二审案件有11件(15.49),再审案件有3件(4.22%),执行8件(占比11.27%),破产清算1件(1.41%),其他(撤诉裁定)2件(2.82%)。
三、 裁判规则的概述
(一)法条援引统计
经统计该类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援引最高的实体法条为:公司法(2018修订)第二十二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现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公司法(2018修订)第三十三条。具体情况如下图:
(二) 主要裁判规则
1、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公司类纠纷中的高频案由之一,本次统计中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11件,占总案件数量的比例为的21.12%。主要有以下特征:
(1)集体企业改制中股权转让
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政企不分问题的通知》,将事业单位从市场经营活动中剥离,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予以转让的,应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深化我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规范集体企业改制程序。集体企业改制前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明确约定,并且受让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同时上述企业改制亦经主管单位审核备案,应属已经履行了的行政审批,故出让人应当配合和受让人变更股东的工商登记信息。
(2)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条款
《股权变更协议书》中约定出让方为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受让方未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该股权仍属于出让方所有。出让人可撤销协议,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返还股权,并配合变更股权登记。但股权的特殊性在于股权转让涉及公司治理问题,尤其当股权出让人已经不再是目标公司股东的情形下,涉及股权对外转让,为协议履行和股权返还增加了障碍,部分法院认为股权变动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应在符合法定条件情况下,先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再就股权变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诉请撤销不属于诉讼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3)股权代持人体,曾认可其持有股权为代持,在该股权几经转让且新的股东完成变更登记后,该股东又以股权转让未经其同意予以转让,主张撤销股权转让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2、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1)管辖权问题 实践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有的法院主张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适用公司住所地管辖,有的认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于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提起的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公司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
(2)受损公司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较多,但最终撤诉或败诉的案件比较多,在于除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外,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般受损公司难以举证属于该类情形,实践中亦存在不能举证证明不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而被驳回情形。
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根据出资数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多种因素综合审查确定。因此,股东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需要具备两个要件,其实质要件是公司设立时,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从而取得初始股东的资格;其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即通过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部门登记对外予以公示。但目标公司财务账册显示经工商登记的原股东在完成验资后将投资款退回的,由另一公司补足投资款并继续经营的,原股东未参与经营管理且未提出异议的,在该目标公司清算报告中载明投资款退回,经原股东确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补足投资款并实际经营管理的公司为目标公司相应股权的股东,其他股东予以配合办理工商登记。
4、股东知情权纠纷
(1)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示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因此,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应由目标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股东知情权的权利基础及前置程序 股东知情权的权利基础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九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九条,该权利不可协议或决议剥夺。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履行了相应的前置程序,目标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股东可以查阅目标公司会计账簿。
(3)会计账簿查阅范围及年限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中附件《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中明确的"本企业章程送审稿、批准稿、正式文本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形成的会议通知、议程、报告、决议、公报声明、记录……保管期限为永久"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附件: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中明确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的保管期限为30年"。
另,因当前检索条件下案例数据中,可选取的样本仅有71个,加之笔者法学功底及实践经验有限,短时间内形成本文等诸多原因,以上概括分析有失全面严谨,仅供参考,实践中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人士。
本文作者 为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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