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找律师有用用吗,学习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时间:2023-01-14 20:39:38来源:法律常识

8月份我写了一个头条文章,是因为当时的一个热门新闻:周筱赟律师被辽宁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认为其涉嫌寻衅滋事罪。网上群起质疑,然后当地检察院认真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周律师被释放了。

之前的那篇头条文章总结了这个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坏人“一用力”,就越过去,被以其他罪名法办了;好人“一用力”,就“掉进去了”。因此,好人更应该认真学习。这句话还就这么快应验了。

最近一个热点法制新闻是几位学生家长因为孩子拉肚子,联系了几个家长深夜去学校食堂调查,反映食堂卫生问题,结果被逮捕(刑事拘留)了,罪名是寻衅滋事。(“学校食堂案”)

还是回顾一下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下列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除刑法法条外,还需要研读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很多时候司法解释比法条还实用,切记)

对照上面的法律条文,对号入座,“学校食堂案”,应该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起哄闹事,一个组合词,“起哄”+“闹事”,或者是几个字的组合:“起(一起)”“哄(哄笑、嚷嚷)”“闹(热闹)”“事(事情、事端)”。指的是以起哄的方式闹事。一个人也可以起哄,但更多见的是多人一起起哄,热闹啊,出事了,闹事。两人关起门来,高分贝互相对骂,没人听见没有人旁观,不够闹,就是口水战,不属于起哄闹事。

在日常生活中,因为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债务纠纷发生矛盾时,普通人发泄情绪太正常不过了,但是掉进了起哄闹事的坑,就有点少见了。

怎么区分是不是起哄闹事,就有点讲究了。我认为用“起因和目的两分法”比较有效。

(1)如果事情起因有道理(事出有因),行为目的是为了达到合法目的,也没散布谎言,没打人骂人、毁坏财物等损害行为,就不属于起哄闹事。正当行为,怎么能用贬义词描述呢,普通人都知道这不合适。那么就更不能属于违法或者犯罪了。

(2)反过来,如果没啥合理理由(出师无名),目的是获取不当利益或损人不利己,不管是否有损害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起哄闹事。

虽然你的初心就是正常地找出问题、想办法解决问题,但是,事情可能关系到某某大局,地方领导非常重视,司法机关会非常地重视,搞不好就被认为是想捣乱,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稳定。

不想遭牢狱之灾,最好多学点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知识,与时俱进,经常复习,深入研究,特别是容易冲动的人。

题外话:军训时我在食堂帮厨很多次,记忆犹新。不改善厨房工作条件,那绝对是世界性难题。河北大冬天,一百多个壮小伙要吃的土豆和萝卜,没温水,你去洗干净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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