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21:18:44来源:法律常识
案 典
本来高高兴兴受邀驾车送朋友去游玩,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后因伤者医疗费用赔偿问题,让多年的朋友闹上了法庭。
案件回放
2017年5月18日8时许,秦州区的白某电话联系朋友王某,邀王某驾车送其与同伴去麦积山景区游玩。王某同意后驾驶自己的小型越野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接上白某、刘某、许某、张某四人前往麦积山景区。当日10时许,王某驾车途经街子温泉路段时不慎发生车祸,致使刘某、许某受伤。经诊断,刘某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小腿浅表损伤等身体多处损伤;许某左侧肱骨近端骨折、左侧肱骨外科颈骨折等身体多处损伤。
同年6月23日,麦积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是由王某一方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由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刘某、许某、张某不承担责任。
同年9月7日,经司法鉴定,刘某右肱骨外科颈骨折致右肩关节丧失功能,评定为十级伤残;许某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致左肩关节丧失功能,评定为十级伤残。
同年10月,刘某、许某将车主王某告上麦积区人民法院,刘某要求王某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30000元;许某要求王某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3000元。
法院判决
今年6月,麦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身为车主兼司机的王某很委屈,他认为自己完全是好心帮忙,并没有收取任何报酬,应该减轻赔付责任。经法官审理调解,双方因赔付分歧太大而失败。随后,法官经过多次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68000元;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78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两名原告无偿搭乘被告王某的车辆,王某未得到任何报酬,完全系好意帮助,构成法理上的“好意同乘”。也就是说,车辆所有者一旦同意搭乘,就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同乘者搭乘,并不意味甘愿承担行程中的意外风险。因原被告双方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因此,判决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