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22:25:06来源:法律常识
一千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关系编-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自愿原则
第一款: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理解与适用
[收养合意]
收养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当事人收养合意这一必要条件。构成收养合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自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意思表示一致。收养与送养,是民法上的身份协议,收养合意应当按照合同成立的条件要求。在收养问题上,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一致,才能构成合意。
2.须经八周岁以上的被送养人同意:收养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必经过本人的同意。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接受被收养的事实,改变自己的身份关系,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他(她)的同意,不构成收养的意思表示,但他(她)的不同意,构成收养合意的法律障碍,收养人和送养人即使达成收养合意,但由于有被收养人不同意的法律障碍,使其收养合意无效。
条文参见
《总则编》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