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22:39:32来源:法律常识
在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方式有两种:要么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就破产程序中未受偿的部分,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再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要么不申报债权,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在后一情形下,债权人应当通知保证人,由保证人去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债权人既未申报债权,又未通知保证人,导致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该保证责任。
2013年9月12日,北车(天津)租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车公司)与华通公司签订编号为TJ融-201309-11号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华通公司为筹措资金,将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租赁物转让给北车公司,北车公司受让租赁物后将租赁物回租给华通公司,华通公司在租赁期间内向北车公司支付租金。
同日,北车公司分别与齐心公司、汇宇公司签订《保证合同》,郭辉也向北车公司出具《担保书》,为华通公司《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齐心公司、汇宇公司、郭辉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均为华通公司应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华通公司应付的其他所有款项。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华通公司未依约支付款项。北车公司于2015年3月2日以华通公司为被告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华通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及违约金等款项。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判令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车公司款项共计109807807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中国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车公司)与北车公司签订《合并协议》,吸收合并了北车公司。2017年5月24日,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北车公司的注销登记。
2017年6月28日,南车公司更名为中车公司。
华通公司于2015年向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后进行破产重整。目前,重整计划仍处于执行阶段。
一、关于案涉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
不论主合同的性质是融资租赁合同还是借款合同,只要汇宇公司为该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真实的,该保证合同就依法有效,对其具有约束力。
汇宇公司以其对合同性质认识错误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汇宇公司所称的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的问题,因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判决未支持其该项主张并无不当。
二、关于一审未追加华通公司参加本案诉讼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
本案中,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各保证人之间均未约定保证的方式,依法应当认定案涉保证系共同的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保证人与保证人之间彼此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有关“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中车公司有权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就此而言,不论是其单独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还是在本案中请求三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均无不当。更何况,债务人华通公司所负的责任已通过另案诉讼得以确定,更无追加其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必要,故一审未追加华通公司参加本案诉讼并无不当,汇宇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关于如何确定汇宇公司的责任问题。
既然保证合同有效,汇宇公司自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本案中,主债务人华通公司已经破产。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到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看,在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方式有两种:要么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就破产程序中未受偿的部分,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再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要么不申报债权,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在后一情形下,债权人应当通知保证人,由保证人去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债权人既未申报债权,又未通知保证人,导致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该保证责任。
本案中,中车公司已经在破产程序中申报了债权,只能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决未考虑主债务人华通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这一事实,判令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适用法律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四川汇宇实业有限公司、荥经县齐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郭辉对天津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在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偿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追偿。
(作者:张月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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