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8:19:05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邓某先以合伙承包X科技公司饭堂为由接近黄X,在此期间骗取黄X的信任,虚构承包事实(无饭堂、无员工、无经营),并用伪造的承包合同让黄X多次向其转账承包款高达27万元,此外,邓某还让黄某配合其办理银行卡供其使用,用以收受诈骗款。而后,邓某以同样的手段对某生鲜公司进行合同诈骗,某生鲜公司的负责人与邓某相识,并通过微信洽谈促成某生鲜公司与X润公司饭堂食品供应的事宜,邓某伪造X润公司公章与某生鲜公司签订合同,并且在收取30万保证金后失联,此后,黄某才发现被骗。现某生鲜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和邓某归还30万元。
该案应当终止或停止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理由如下:
一、邓某涉嫌经济诈骗,应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案发前,黄某对邓某伪造合同进行诈骗的以上事实毫不知情,黄某同为受害者,也未从某生鲜公司中收受任何利益,也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造成了黄某与某生鲜公司的经济损失。扰乱市场秩序,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罪。本案不应以民事经济纠纷为由进行审理,在民事诉讼中进行评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二、邓某因本案合同涉嫌合同诈骗罪,已由公安局立案侦查,继续审理明显违反刑事优先原则。
在同一事实或行为同时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时,实行刑事优先原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其理由在于,刑事责任对相关事实或行为的定性以及对当事人的影响更加重大而深远。在相关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人民法院不宜在民事诉讼中进行评判,邓某因本案合同涉嫌合同诈骗罪,已由公安局立案侦查,现该案尚未侦查终结,部分合同事实有待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才能完全查明。继续审理明显违反刑事优先原则,应予中止审理。
三、以黄某出借银行卡违规为由,认为黄某需要承担返还30万元给某生鲜公司是错误的。
黄某并非出借银行卡给被上诉人使用,因为黄某与邓某是投资合作关系,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上诉曾陆陆续续投资27万元于邓某承包的某科技公司等,在这种情况下,黄某提供给邓某的银行卡其实是双方基于投资合作关系的共同使用,是为了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出借问题,另外黄某也没有意识到邓某的上述行为目的是为了诈骗,因此黄某也不存在任何违规出借银行卡的故意,所以以上诉人出借银行卡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为由,认定黄某需要承担返还30万元给被上诉人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案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不属于民事审理的范畴,恳请法院中止审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