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05:48:58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古代并没有官府所认可的辩护人,或曰律师制度,中国人传统上信奉的是一种孔子“无讼”思想,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就算有了争端,要不是尽量以息事宁人为己任,实在搪塞不过去,解决争端的方式往往是家族式的,私下里解决。当然,事情闹大了,也得找官府,这个时候帮人写状子打通关节的,叫讼师。人们对讼师的印象往往很糟糕,说他“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并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总之是舌灿莲花,能说会道,经常两面三刀。
梁治平在《法意与人情》中就对讼师做过这样的概括:“在传统的社会里面,讼师素来受人轻贱,他们的形象是贪婪、冷酷、狡黠、奸诈的,最善于播弄是非,颠倒黑白,捏词辨饰,渔人之利。”我们熟悉周星驰的电影《九品芝麻官》中,有位颠倒黑白的讼师方唐镜,倒不是随口捏造,历史上确有其人,而且是清末四大讼师之一,在广东民间传说中以刁钻精怪,与衙门勾结欺压百姓而闻名。当然,师爷不尽然都是坏蛋,这都是由于辩护在中国古代并不具备法律程序上的正当性,所以讼师在中国古代的为政者或法律的视野中一般都不具备“良好”的形象,往往被视为添乱者与社会麻烦制造者。
中国正式引入律师制度已经到了晚清。傅国涌在《追寻律师的传统》一书中收录了很多难得的资料,对晚清律师制度的舶来进行分析。主要还是受了诸国列强“治外法权”的欺负,清政府不得已,才要求各国大臣搜集各国通行律例,以资参考。最早清廷命令沈家本、伍廷芳主持拟定《刑事民事诉讼法》。专列了“律师”一节,从外国抄来律师之歌、注册、职责、处分等九条规定。这大概是中国第一次正式出现“律师”的字眼。设立律师制度的表面理由则是当事人“公庭惶悚之下,言辞每多失措”,故需要律师代理。
从1912年到2012年,中国的律师制度引入已经过了一百年,这一百年间,律师制度的发展可谓跌宕起伏,波折多变。按说,前半个世纪陷入了救亡与启蒙的双重节奏之间,后半个世纪几乎隐匿不见,成为了政治意识形态的附属品。中国的律师制度先天不足在于,它跟民间的法律服务或维权意识并无直接关系。傅国涌在书中提到的民国时期的大律师,刘崇佑为五四运动的学生辩护,章士钊给陈独秀案辩护,吴凯声为陈赓和廖承志辩护,大批律师在苏州法庭为沈钧儒等七君子辩护……我们已经察觉到了一丝异样。书中提到为普通百姓辩护时的例子寥寥无几,只有包天笑在《护花律师》中写到了一位上海律师朱斯芾,世家子弟,为人潇洒飘逸。这位朱大律师名曰“护花律师”,平时自然多光顾风月场所,包天笑称他是“出入花丛的人”,倒是显得很浪漫多情。不过他的确帮助了不少堕落在风尘中的孤苦女孩脱离苦海,摆脱困境。也算是功德无量。
但是对很多民国的大律师而言,他们的身份显得十分模糊,不要说晚清民国时期律法败坏,军阀混战,本来也没有统一法例。更多的是因为上文提到的中国传统对法律的认识存在缺陷。所谓律法是帝王将相之法律,而非公民权益之法律。律师生存有种双重的尴尬境遇在于:他不但要争取被告人之权益,而且还要挣得律师本人生存之法。而且对普罗大众而言,他们对法律的认知十分浅显,民意所向,还是被奴役的思想与观念。五四新思想的冲击,虽有觉悟者,毕竟少数。
在《张耀曾的最后十年》中,傅国涌提到了这位组建国民党的核心人物之一的法学家张耀曾,1931年11月为“游伯麓杀人辩护”。 据记载,1931年10月1日下午,上海市宝山路五区警署值岗警士禁止群众张贴反日标语,激起群众义愤,聚集五区警署前抗议,警察署长游伯麓下令警士开枪,死2人,伤5人,造成宝山路惨案。由于工人和各界人民的强烈抗议,游伯麓被撤职,送法院审判。因为民间对此案甚为关注,引起了公愤,最初没人敢接,很多人都认为为罪人辩护,罪大恶极。张耀曾却认为:“为罪人辩护,乃属本职,虽罪大恶极,亦须维持公平。”后为了向民众说明法律之本意,又先后发了启事,说明情况。启事大意是说,被告人必须有人辩护,为文明之精神;另外本案真相尚待确认,他们的辩护也意在拥护国法,保障人权。
从这件事情上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律师制度的引入并非简单援引别国法律条例即可拿来为我所用,它需要更多的环境和条件的限制。美国学者理查德·波斯纳有段话值得我们铭记于心:“法律是所有专业中最具有历史取向的学科,更坦率地说,是最向后看的、最依赖于往昔的学科。它尊崇传统、先例、谱系、仪式、习俗、古老的实践、古老的文本、古老的术语、成熟、智慧、资历,老人政治以及被视为重新发现历史之方法的解释。”晚清民国,民智未开,思想多保守,观念多愚昧,想要引入现代律师制度,自然波折重重。更重要的是,律师制度需要一个民风相对平和的时代环境,而不是深陷战争战乱,民不聊生之时。救亡图存成为了一个国家的首要问题时,自由民主等权益尚且求不可得,更别说律师制度。某种意义上说,律师制度与独裁统治是两个极端,从此也不难看出为何百年之间,建国之后,律师的行业一度消匿不见。
傅国涌的《追寻律师的传统》侧重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的梳理,对建国后的律师现状并未过多着墨,其中自然有很多难以描慕之处。西方的律师是司法独立的产物,而我国的律师先是宪政改良,后又是法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终于恢复了律师传统,但最初仍是以国家干部的身份涉入案件,而不是独立经营的自由职业者。稍后些年,律师貌似独立,但是法律规定的仍然是在“以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主义”的同时,尽职尽责地位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换句话说,律师身处在职业伦理与国家意识形态之间,成为了一个模糊而尴尬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