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06:22:23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田碧珍律师,广州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在现实中,部分夫妻在面临承担债务时,第一反应往往是办理离婚,将财产确定归一方,以保住夫妻共同财产不被执行。但是,这种方法真的管用吗?这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一、该债务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为了防止夫妻共同财产被查封及执行而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欠下个人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旧可以对其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但是在执行财产时,仅会对债务人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会损害配偶的份额。
因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有权执行配偶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那么双方离婚后,是否就不可以查封?其实也未必。如果双方仅仅是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对方,而未办理相关财产过户登记手续,财产依旧登记于债务人名下的,依然可能被查封,配偶对该财产的相关权利可以另寻法律途径处理。如果双方离婚并办理财产过户登记手续,但债务人举债时以该财产做抵押、质押的,那么已经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优先于所有权,该财产依旧可以被执行。
二、该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夫妻共同债务,为了将债务约定归一方承担而办理离婚登记,以达到使另一方脱身的目的
夫妻双方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夫妻共同债务,想通过离婚的形式脱身无疑是不可能的。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离婚协议仅对夫妻双方生效,不能对抗债权人。夫妻双方即便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债务归一方承担,并经民政局登记备案,也不影响债权人对夫妻双方主张权利。离婚协议的约定仅能够保障夫妻一方在一起承担的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可行性不高,特别是实践中债权人准备起诉时,如果债务人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债权人往往会先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当配偶一方名下的财产已经被保全时,在理论上,配偶一方也不能要求析产,原因在于该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实践中债权人可以代位析产,既保障自己的财产利益,也不损害共有人的权利。
每个案件在细节上有所不同,上述意见仅为个人的理论意见,可以在出现纠纷时作为参考,不可直接套用。个案在具体适用时应当以专业人士在完全了解案情后给出的法律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