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09:53:31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顾:
李某的合法房屋位于东丽区金钟街道胡同里,长期在此生产、生活和 居住。2019年4月21日,金钟街道办事处向李某下发了通知,以公益事业建设为由,要求收回李某宅基地使用权,因未见相关合法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李某拒绝搬迁,5月27 日,金钟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带领工作人员,在村委会的协同下,未出示任何执法证件,亦无任何执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李某的房屋。之后,李某通过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申请该地块建设相关项目所涉及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得到的回复均是不存在,此时的李某深感无助,通过平台找到了我们希望得到帮助。
办案过程:
受李某委托,律师告诉李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经过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之后,我方律师团积极与李某沟通,认为金钟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之后积极在证据上得以完善,并根据当前情形建议李某现就当前情形先从以下几点入手:
1.确认金钟街道办事处天津市金钟街道办事处强行拆除李某房屋的行为违法;2.诉讼费用由金钟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承担。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认为,金钟街道办事处辩称其系接受村委会委托拆除相关房屋,该申请缺乏委托的意思,故不能视为委托,拆除主体应当认定为金钟街道办事处。小城镇建设,有利于改善村民生活条件,集约利用土地,应当视为公益事业的需要,就小城镇建设产生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亦应当视为公益事业的组成部分,因此金钟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之后、拆除涉案房屋之前,必须对村集体经济组 织是否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合法的收回原告宅基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进行判断。只有在上述条件成就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才能合法收回李某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从而成为被拆除土地和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此时,金钟街道办事处才得依已成为房地合法权利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拆除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判决确认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 5月27日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金钟街道办事处负担。
此时一筹莫展的李某终于露出来久违的笑容,就像李某说的这一路真是太曲折了,家没了还没地方说理,互相推脱,现在好了,心也放下了一大半,终于不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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