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13:12:04来源:法律常识
杨亮 德和衡律师 2022-09-21 07:34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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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亮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顾问
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服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专业经验。与此同时,团队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710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梳理、提炼出了141条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相关的裁判规则,注重理论研究与业务实操的结合,并形成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裁判规则》系列文章,以飨读者。本期分享建设工程签证纠纷的裁判规则。
十三、签证
问题
117
何为签证?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24条规定,现场签证是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华中科技大学审计处官方网站之建设工程常识栏目认为,工程签证是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目前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映者居多。通常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现场签证和工程签证的内涵和外延相同。因此,签证之法律性质为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
问题
118
签证未经发包人同意但承包人已施工的,承包人主张该签证费用的应否支持?
实务中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支持。比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4.4条规定:“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再比如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遵义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再336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中未经佳信公司盖章的材料价差部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大宗材料,承包方必须在材料采购前的七个工作日呈报《材料报价清单》,由发包方认可后组织承包方、监理单位进行市场调查后七个工作日内确定。其他未确定的零星材料按《贵州省造价信息(遵义地区)材料价格》单价或双方协商单价结算,因材料的市场价格随行情不断变化,故对该部分价差的认定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从严把握,因该部分签证未经发包方佳信公司的盖章确认,故本院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关于材料价差的两项费用1089170.5元、125624.72元不予支持。
另外,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为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否则,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予支持。第一种理由为:发包人对按照该签证内容进行施工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对该施工内容达成合意,发包人应支付该施工内容的工程价款。比如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凯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凯创公司上诉提出,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施工图纸未设计不同墙体交界处纤维网格布,三建公司自行增加的施工,不应由凯创公司承担费用。经查,纤维网格布客观存在,虽然验收规范对该施工项目无强制性要求,但是监理单位和凯创公司明知三建公司以此方式施工却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施工方式达成合意,处理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第二种理由为,承包人对该签证内容已施工的,基于公平原则,发包人应支付该施工内容的工程价款。比如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遵义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再336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鉴定意见书中未履行盖章程序的签证单所涉的三项费用是否应计入工程款的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对于包括设计图纸变更、价款变更、工程量增减、工期等直接导致工程价款增加或减少、工期顺延或者提前的签证,除经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签证外必须经发包人加盖印章,方发生效力。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中承建单位未按合同要求盖章的签证单,经过佳信公司派驻的工程师金明的签字确认,在佳信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系由其他施工人施工或上述签证系虚假签证的情况下,虽然佳信公司未加盖印章,但无法否定该部分建设工程系由冶金公司施工完成的事实,故从公平角度考虑,应对该部分工程及相应1383694.68元工程价款予以认定。
问题
119
发承包双方对签证的真实性和证据效力发生争议的,应否通过鉴定方式予以解决?
不能通过鉴定方式解决该争议,因为签证的真实性和证据效力属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问题,不属于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
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纪要[2019]5号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下列事项,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法院予以明确:(一)可以作为鉴定依据的合同、签证、函件、联系单等书证的真实性及其证据效力。”《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冀高法﹝2018﹞44号)第25条规定:“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确认是否作为结算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34条规定:“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依职权判定的事项包括哪些?答: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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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 亮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顾问
杨亮,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中心秘书长。自2008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企业全面风险与合规、PPP业务专项法律服务等。在“中国建筑”系统内工作13年,具有中建区域总部、子企业及项目一线多层级工作经历。曾担任二级企业法务合约部负责人、三级企业总法律顾问、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等职务,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经验。发表《论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效力问题》《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及转包的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法律评审要点》《建筑企业分包分供合同文本法律评审要点》《如何做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法律风险防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