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13:21:17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刘敏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初,李女在发现林男出轨后,双方开始分居。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法官采信了林男不想离婚并改邪归正的言论,判决不予离婚。六个月后,林男先发制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一改以往认错的态度,对自己出轨的事实不予承认并企图污蔑李女。李女应诉后要求林男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孩子由李女抚养和获得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李女在发现林男出轨后就下定决定要离婚,但并没有打草惊蛇让林男知晓,双方进行了离婚谈判。本案是双方谈判未果后,李女经各方比较筛选,选择了专注于法律、心理和谈判专业服务,诉讼与非诉处置方式融为一体,实战经验丰富的专业婚姻律师团队,最后指定由刘敏律师作为代理律师。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原告林某、被告李某婚后共同子女林某,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林某给付被告李某子女抚养费;
三、原告林某、被告李某婚后家庭共有财产:房产一套,归原告林某所有,原告林某给付被告李某财产补偿款40万元;
四、原告林某向被告李某支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原告林某、被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林某、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第一次诉讼法院很难判离婚,我方目的得通过诉讼先把对方出轨事实认定;第二次离婚诉讼时,我方再要求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对方因出轨过错应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款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专业的婚姻律师都清楚,离婚诉讼中掌握合法的出轨证据是特别难得且重要的。在目的与手段均合法的前提下,如何拿到对方法的出轨证据十分关键。李女成功拿到林男出轨的确凿证据后,再拿此“尚方宝剑”刺破林男在庭审中不承认出轨的虚伪面具。
一、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林男出轨行为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其他重大过错。”中的第5项“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并且李女对出轨零容忍的程度,向法院提出林男出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属重大过错,是双方离婚的根本原因。李女作为无过错方要求林男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民法典》颁布时间较短,法官在离婚诉讼中作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较少。我方陈述事实及提供出轨证据的同时,不断向法官陈述要求对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款以弥补李女遭受精神损害的必要性。最终一审法官采纳了意见并认定了对方出轨的事实与证据,最终判决林男赔偿李女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林男不服一审判决后随即向二审法院上诉,但在二审法院认真审理双方事实及证据后,依旧作出维持原判支持林男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给李女的终审判决。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房屋为林男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但婚后仍在还贷。林男为了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伙同其母亲伪造“借名买房”的假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我方通过调取林男的银行流水,抽丝剥茧从中找到其联合母亲伪造“借名买房”虚假事实的证据,成功说服法官为李女争得四十万的房屋补偿款。同时还要求法官结合照顾无过错方、女方及子女的原则,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对李女予以多分。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请求并判决林男给付李女四十万的房屋补偿款。判决作出后我方做了防守性上诉,林男也上诉了,但二审法院在认真审理双方提交的事实与证据后同样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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