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19:13:58来源:法律常识
陆柯
今年初,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其中,我国自贸试验区宣判的首例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入选。
这是由我国目前唯一专业化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法庭——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东疆融资租赁中心法庭宣判的天津市首例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认定了以电视栏目著作权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效力。
这例宣判不仅及时有效地回应了市场现实需求、为国家租赁产业整体发展提供了创新示范案例样板,同时标志着天津自贸试验区在打造更具竞争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向前迈出了重要步伐。
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法治建设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法治不仅构成区域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它与经济结合,成为区域经济运行的“秩序”和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内在的激励和约束功能,进而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制度性因素,逐渐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区域经济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区域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的内生动力。
以服务天津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高层次开放、高品质需求、高效能治理为旨归,在长效建章立制、服务特色行业、推进多元共治等方面,法治建设为天津自贸试验区打造国际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展开了别具一格的“天津实践”。
长效建章立制,完善顶层设计、引领规则之治
建立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共产党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一项举有全局意义的国家战略和国家试验。其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在市场设施等“硬件”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补足制度规则等“软件”短板,并就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打通制度堵点先行先试。
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执行副院长董煜接受《上观新闻》采访时指出:“只有规则一致,政策和执行才能真正统一协同。”他认为,产权制度是市场之基,要完善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准入原则是市场的天平;公平竞争是市场的基本游戏法则,要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社会信用是市场成长的土壤,要形成全覆盖的信用信息网络。
规则是奠定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自挂牌以来,天津自贸试验区在制度体系、准入原则、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几方面不断建章立制,以立法呼应改革,为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制度体系方面,2015年4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并于自贸试验区挂牌当天(2015年4月2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分总则、管理体制、投资开放和贸易便利、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创新、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环境、附则7章54条。
在国务院批准第二批设立自贸试验区的三省市中,天津市率先出台了专门促进和规范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该《条例》共8章58条,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营商环境等方面,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同时向国内外投资者展示了天津自贸试验区坚持法治先行,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形象。
以创新释放发展动能,以法治赋予创新空间。天津自贸试验区的法治化创新一直在路上。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修改)》被列入天津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10项地方性法规项目之一。
挂牌至今,国家部委和天津市相关部门在政府职能转变、投资贸易便利化、金融开放创新等方面出台了200多个支持文件,为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力保障。
准入原则方面,2022年5月5日,“五一”假期后第一个工作日,天津自贸试验区颁发全市首张确认制营业执照,天津运友智慧物流有限公司成为首个尝鲜者。
简化登记程序、减少申请材料、节约办事成本──企业登记确认制在自贸试验区试行,是天津通过法治化手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
在全国率先实施“一颗印章管审批”,梳理公布《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目录》,自贸试验区承接235项市级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批时限压缩50%以上。在全国率先实施“一照一码一章一票一备案一天办结”,便利了企业办事。在全国率先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最快3分钟可完成企业名称查重。实施审管分离模式下的“证照分离”改革,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问题。
国务院于2015年4月8日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推行外商投资准入产业的负面清单制度,包括对50个行业的122项特别管理措施。截至目前,已对清单进行多次修改升级,特别管理措施由原来的122项减少至95项。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以来,办理时限大幅缩短,大大提高了天津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规范化水平及透明度。
公平竞争方面,建设天津自贸试验区法治地图,建立域外法律查明机制,推动形成“法律服务+政务服务+招商服务”三位一体综合服务体系。围绕国际商事法庭设立,研究提出有关涉外法律服务业聚集的相关措施,按照集中管辖申建思路,探索开展京津冀涉外案件协同审理等前瞻性研究。
社会信用方面,“以信用风险分类为依托的市场监管制度”在全国复制推广,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办法》和《天津市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办法》。建立了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印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信市场主体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措施实施程序>和<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目录>的通知》,列入70项联合惩戒措施。
金融审慎监管,加大对区内市场主体涉外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力度,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制定了《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务监测管理制度》,规范了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务事中事后监管程序和措施,加大对区内市场主体涉外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力度,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正如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所说:“法治是公正之治、规则之治。”
“上医治未病”。多年来,天津自贸试验区强化源头治理,通过一系列法治化举措,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在推进、引领规则之治的公平性、规则之治的相互性、规则之治的持续性方面,日行不辍、笃行不怠。
围绕产业特色集群,“法治先行、司法先行、法庭先行”
随着我国融资租赁规模不断扩大、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不仅越来越多地与实体产业融合发展,也逐渐向无形资产领域延伸。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作为租赁标的物,在行业内部一直饱受争议,在现行法律法规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无形资产融资租赁面临着标的物适格性的挑战。
东疆融资租赁中心法庭作为我国唯一一个专业化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法庭,始终以前瞻性司法助力产业创新,在审理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明确无形资产可以作为融资租赁适格标的物。该案是天津市首例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判决,也是全国首例正面回应无形资产是否可以作为融资租赁适格标的物的判决,被评选为2021年天津市政法系统示范优案、2021年天津市十大影响性案例、金融审判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在本案涉及的无形资产融资租赁领域,东疆法庭将司法保障触角延伸至诉前,在相关企业展业初期,即对行业创新业态加大关注,对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涉及的审判问题加强研判,深入研究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走势,对展业企业进行走访调研,论证此类业务法律实操层面的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为企业展业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并在基础上以调研形式明晰此类案件的审判难点及可融资性判断、租赁形式、价值评估、租金、租期、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登记备案等七大审查重点,不断增强司法精准保障能力,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水平助力产业优化升级。
包括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中心法庭在内,泰达金融中心法庭、北塘中关村科技园(互联网)中心法庭、天津港中心法庭、中新生态城环境资源中心法庭、空港经济区法庭等六大专业化法庭,精准对接天津自贸试验区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以“区域+产业”方式命名,围绕区域经济产业结构发展,根据区域发展需要、治理需求和自身资源禀赋,实现专业化、精准化司法服务在法庭的提质升级。
作为我国北方首家自贸区法院,天津自贸区法院围绕自贸试验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建设需求,主动将法院工作融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大局。自2020年1月1日履职以来,天津自贸区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46204件,审结案件40627件,为天津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和深化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区域经济发展进程中,法治是重要的制度性因素,并逐渐成为关键要素。而司法是法治的中坚力量,是区域经济法治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1984年12月6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1995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成立;2009年11月,滨海新区经国务院批复设立,2010年1月10日,滨海新区法院成立;2014年12月,天津自贸试验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2019年12月24日,天津自贸区法院成立。区域经济发展到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就到哪里。
天津自贸区法院着眼于区域经济发展规律和实际,总结人民法庭专业化进程中专门化发展形成的宝贵经验,在特定区域和优势产业上实现“法治先行、司法先行、法庭先行”,有力推动了天津自贸试验区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营商环境的法治化进程。
如今,天津自贸区法院一站式线上诉讼服务平台、两个体系、三大工程、四个平台、五大机制、六大专业化法庭、七张靓丽名片、八类专业审判白皮书以及矛盾综合化解机制等卓有成效的工作,成为自贸试验区法治化建设的靓丽风景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实名点赞”天津自贸区法院为自贸试验区发展提供的优质高效司法保障。
在从“法庭本位”到“全链条法律服务体系”方面,这些具有天津自贸区法院风格的法庭工作机制、审判模式、法庭文化和专业品质,以其生动实践探索了一条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法治化建设的“天津之路”。
推进多元共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
《人民日报》在“社会治理须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评论中指出,“共治”回答社会治理怎么开展的问题,即通过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实现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
以推进多元共治为抓手,在优化创新法律服务举措方面,天津自贸试验区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
天津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局与相关单位建立了广泛深入的法治创新合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会同区司法局就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建立域外法律服务查明机制形成引智意向;与天津市贸促会、自贸区法院围绕“诉仲调一体化”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签署三方协同创新合作框架协议;会同区司法局与大有、张盈等律所就推动成立我市首家港澳联营律所进行专题调研;走访部分新区律所就政策兑现进行沟通和协调落实;与自贸区法院、天津海事法院、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机构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等。自贸区法院、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局深化与五大开发区法治促进协作,共同推动各开发区产业创新部门、法制部门与各自贸专业法庭,建立“2+N自贸司法服务直通车”机制,为产业发展提供全链条司法解决方案。自贸区法院与东疆管委会共同打造东疆多元解纷共治中心,共有6家机构入驻,累计收案757件,调解成功95件,为法庭分流案件15%。打造金融多元解纷新模式,将纠纷化解前置到金融机构内部催收阶段,突出“简、快、省、优”。
成立天津首家“一站式法律服务”公信法律战略合作联盟。推动天津市公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大公公证处、天津自贸区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公信金融调解中心等12家专业机构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共同成立天津市市首家专注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专业组织——公信法律战略合作联盟,推动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共生发展,构建法律服务集群发展生态,为区域市场主体提供了一站式、全链条、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
加强商事法律服务方面,天津市仲裁委成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仲裁中心和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设立天津自贸试验区仲裁中心。中国贸促会(天津)自贸试验区服务中心正式揭牌。设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建设全领域全链条“调、裁、审”一体化法治平台。
此外,市高法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暨知识产权法庭。承办全国检察机关自贸试验区检察工作研讨会,滨海新区检察院成立自贸检察室,负责审理区内各类案件,打击惩治经济犯罪,监督区内经济主体诉讼活动。
……
天津自贸试验区的多元共治机制,充分发挥各机构的专业优势,做到案件纠纷“能调则调、适裁则裁、当判则判”,以最快速、最合理的方式化解纠纷,完善各机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营商环境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市场活力的释放。
从最初经济特区的“摸着石头过河”,到目前全方位开放的自由贸易区,中国经济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寻求一条带有中国特色的对外开放之路。2022年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开启之年,是全面建设美丽“滨城”、全力打造自贸试验区建设升级版的提速之年。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天津自贸试验区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课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李洪雷认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等方面,法治可以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这是一个充满挑战的时代,也是一个充满希望的时代,更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时代。
对于以为国家试制度、为地方谋发展为定位的天津自贸试验区而言,持续打造国际一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天津实践”,是她带给所有利益相关方最大的确定性。
责任编辑:王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