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19:15:0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亓艳蓉、刘晓勇
基本案情:
1、 甲生前于2001年4月9日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处档案显示:公证处工作人员张三制作了《谈话笔录》,并由张三手写、打印内容相同的《遗嘱》各一份。仅有甲一人在谈话笔录和遗嘱上签名盖章。
2、 2001年4月9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兹证明甲于2001年4月9日在其住处,在两名公证人员的面前,在本人所立遗嘱上签名、捺手印。
3、 2012年7月5日,甲之子以该公证书内容、程序违法,与事实不符为由,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要求公证处撤销出具的上述公证书。2012年7月30日,公证处作出复查处理决定:维持原公证书。
4、 甲之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争议焦点:
案涉公证遗嘱是否具有效力?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甲之子虽然提出异议并向公证处申请撤销,但公证处又予以维持,故《公证书》中所载遗嘱应系甲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法院:依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虽然公证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但他们均可以见证甲的签名以及指印的真实性,而且见证人能相互证明在场且陈述一致,可相互印证。该遗嘱在形式上稍有欠缺,但内容合法,又有证据证明为立遗嘱人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嘱为合法遗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相关案例: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538号
实务建议: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自由处分其私人财产的单方法律文书,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在本案中,该份公证遗嘱在形式上虽有欠缺,但内容合法,确为立遗嘱人甲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其实质核心是该法律行为是否是基于行为人真实意思作出,如能够证实订立遗嘱的法律行为确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应当认可其效力。法定形式的目的在于更加准确、如实地反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如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意思表示真实,那么就应该认定遗嘱有效。否则,若因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断然否定其效力的话,便有违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实属"教条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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