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20:28:46来源:法律常识
涉事律师发帖。图源微博截图。
“今天收到一份判决书,很高兴,又一条生命存活了。”12月28日,辽宁一律师“庆祝挽救毒贩性命”的帖子引发巨大争议。
据媒体报道,该律师是为“二进宫”的毒贩张某做辩护。36岁的张某2008年时曾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减刑6年后,于2017年被释放,2019年他再度因涉嫌贩毒被捕。律师称,张某2019年再次落网后,检察机关起诉他涉嫌贩卖3公斤冰毒,但警方侦查过程中查获的数量为2公斤,经律师沟通,检方公诉时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贩毒数量为2公斤。最终张某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都说“救人性命,功德无量”,可在该案中,涉事律师“救”人一命的做法与发帖“庆祝”的举动,却遭到无数人的非议。究其原因就在于,他“救”的是毒贩的命。
问题来了:该律师先是为毒贩争取从轻量刑,后是发帖“庆祝”挽救了毒贩性命,到底合不合适?这无疑需要置于“情理法”的框架下去审视和评判。
从法律角度讲,他为毒贩争取利益,本无可厚非,这连着的仍是“律师该不该为‘坏人’辩护”的老话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受法律保障。第三十七条还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今年10月,有辩护律师称毒贩委托人是“宵小之辈”“邪恶之徒”,在辩护意见中说“只能以刑罚诛其恶行恶念”,引发法律圈的异议,原因亦在于此。
说到底,律师受人之托为人争取利益,是职责所在——无论委托人是“好”是“坏”。正如有法律人士所说的,律师不是为“坏人”的“坏”辩护,而是为“坏人”的“人”辩护。“坏人”作为自然人的法律权利得到了维护,好人的权利就更有保障了。涉事律师依托专业知识“救”了毒贩一命,虽非很多人喜闻乐见的情况,但也不必以泛道德化视角去看待,而应让法律的归法律。
但就情理维度看,该律师“庆祝挽救毒贩性命”,确实没顾虑到很多人对贩毒等犯罪行为的敏感情绪。当律师的高调“庆祝”跟网友们的“敏感”在舆论场短兵相接,难免让许多网民觉得不适或不满。
作为辩护律师,为当事人顺利争取到了利益,“高兴”在所难免。但他的“高兴”,对应的是很多网民的“不高兴”。
鉴于此,他对于个人情绪流露引发的社会心理不适,理应有所顾及——对公众来说,毒贩张某因贩毒入狱、出狱后重操贩毒旧业情节称得上恶劣,严惩是普遍的社会预期。就算他因为“2公斤冰毒没有流入社会”“认罪认罚”被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也不值得庆祝。
这里面涉及法与情的兼顾平衡问题:律师为毒贩辩护,于法可以理解;之后庆祝挽救了毒贩性命,于情却多少有些“不讲究”。也许律师“庆祝”挽救毒贩性命时,他自己看到的是辩护策略的成功,可很多网民看到的,却是基本是非观的颠倒。
说白了,律师作为律师,辩护时秉持“维护委托人利益”的立场没问题;作为公民个体,对贩毒行为本身却不能失去了应有的批评立场与否定态度。律师发帖“庆祝”挽救毒贩性命,错就错在不合时宜,无意中传递出“为贩毒张目”的既视感。
因此,认为律师为毒贩争取利益就是为虎作伥,是对律师职责属性与职业伦理的误解,并不可取;但律师“庆祝”挽救毒贩性命的做法,无异于对大众朴素情绪的“冒犯”,同样不可取。
□仲鸣(媒体人)
编辑:陈静 实习生:施可儿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