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20:59:17来源:法律常识
大家好,我是琪哥,深圳 “ 正义执行 ” 律师团队创始人,
团队自创 “ 27门类资产狙击术 ” 同查理念,被粉丝称为 “ 广东老赖克星 ” 。
执着的70后东北汉子,原告权益的捍卫者!
团队在深圳,专注解决广东地区经济纠纷终本案件执行难多年!
人都是有贪念的,在这一点上原告跟老赖都没有逃出人的本性。
原告贪图利息、贪图项目和这一单生意的利润,而被告贪图的是原告的本金。
被告想借钱就会直白的和原告说,而原告为了面子却不好意思考察被告的经济状况,不好意思让被告多找几个担保人。
有些原告是比较谨慎的,在借钱的时候会想一想被告是否有偿还能力。
但被告承诺的利息利润让他冲昏了头脑。
他没有选择放弃这一单生意,而是想着找个担保人,让这单生意风险小一些。
但所有的担保都有效吗?
为什么有些原告到起诉的时候才发现所谓的担保已经过期?
在担保这个事情上有哪些猫腻?有哪些需要原告必须注意的事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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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诉担保人,让担保人跟老赖一起还钱、承担必要的担保责任这件事上,《新民间借贷解释》第四条规定: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也就是说:作为原告在诉讼时效之内可以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一起起诉,也可以分开起诉。
原告起诉担保人,未来追加借款人是可行的。
原告起诉借款人,未来想起诉担保人,就要看是否超过时效了。
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会有一些小困惑,在这里跟大家统一说说吧。
1、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是否需经出借人同意?出借人不同意的,应当如何处理?
《新民间借贷解释》第4条第二款规定:
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是选择保证人为被告起诉还是借款人为被告起诉,是出借人的权利,法院不干预。
如果出借人想仅仅起诉一般保证人且不同意追加借款人,人民法院会直接驳回出借人对一般保证人的起诉。
2、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应当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也就是当债权人要求担保人还款,而担保人认为债务人有钱,还轮不到自己承担担保义务的时候,担保人可以提出抗辩。要求法院先执行债务人再执行自己。
从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出发,人民法院将借款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的同时,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在对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时,是否应当一并追加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及其法人作为共同被告?
首先,分支机构对外承担保证责任需要经法人的权力机构或执行机构决议,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担保的,担保行为无效。
无效的担保合同如果债权人无过错,责任应当由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承担;
债权人有过错的,如疏于审查分支机构的担保是否经公司决议程序,是否与分支机构串通等,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当债权人与分支机构串通由分支机构提供担保时,企业法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分支机构承担的责任无论是合同有效的保证责任,还是无效的赔偿责任,都应当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企业法人承担。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作为两个责任主体,虽然其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但作为被告追加时应当一并追加。
需追加担保人为被告,则应以其法人为被告,不应当追加职能部门为被告。
4、债权人起诉负责监督专款专用的第三人时,是否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债务人专款专用的,由于其未尽监督义务而导致资金流失的,应对流失资金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该第三人并非完整意义上的担保人,但对其不尽监督义务所引起的后果,对债权人的权利则具有担保性质。
因此,当债权人起诉第三人时,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5、当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而法院又将主债务人追加为被告时,是否应当变更管辖法院为主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
当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一起被提起诉讼时,应当以主债务人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当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而法院最终又将主债务人追加为被告时,因为此时管辖法院已经确定,即使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所在地不一致,因法院已经受理了债权人对于担保人的诉讼,故不宜再行变更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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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是海,一天说不完。
我抽时间写,大家用心读。
希望大家都能学会基本的执行方法。
小案子自己操作,百万以上的案子再交给我们(毕竟执行有25%左右的成本)”,
这是琪哥团队笔耕不辍的夙愿[作揖]。
今天就说这么多吧。
我是琪哥,大家有急事就直接在文章下方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