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21:29:20来源:法律常识
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关注我们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某,女,20XX年X月X日生;被告人杜某某,女,20XX年X月X日出生。2017年1月19日,杜某某和杨某某(均为未成年人)约定由杜某某安排陈某某(未成年人)卖淫,杨某某再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联系,由张某某寻找嫖客,陈某某在浦东新区某酒店提供卖淫服务,张某某从中抽取介绍费100元,杨某某和杜某某各抽取介绍费200元。2017年2月21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月22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检察院的指定辩护通知函,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一是犯罪嫌疑人系女性且未成年,一是该案为介绍卖淫案件,因此本案不能公开审理,鉴于这两层因素,由女律师办理更为合适,遂指派上海市博象律师事务所的张悦律师为杨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张律师承办此案后,及时阅卷并会见当事人,作为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
该案经杨浦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文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争议焦点
一、2017年3月27日,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张悦律师为未成年人杨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次日援助律师即前往普陀区看守所会见了杨某某。初见杨某某,她有些拘谨,援助律师表明身份后首先安抚其紧张的情绪,使她消除戒备心理。随后,律师告知立案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听她讲述整个案件的经过,杨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随着谈话的不断深入,律师了解了杨某某的成长经历。杨某某出生时父母即离异,从小由祖父、祖母抚养长大,因家境困难,中专肄业。2016年杨某某的父亲再次离异后回到其父母家居住,因父亲无稳定职业且尚有大量信用卡透支额未还,杨某某原本想减轻祖父、祖母的债务负担,补贴家用,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后果缺乏认识,不慎误入歧途。
二、考虑到杨某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具有认罪悔罪心理,且系初犯、偶犯,结合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援助律师与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承办检察官进行当面沟通并提交书面律师意见,建议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刑事拘留转取保候审。
三、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未检科承办人仔细审查了全案材料,讯问了杨某某,发现杨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定罪与量刑也无异议。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然而杨某某虽然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但其系未成年人,根据规定,未成年人涉罪案件若适用该制度,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要无异议。未检科承办人为杨某某再次申请了法律援助,仍由张律师为其辩护,一方面保障杨某某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另一方面确保杨某某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后自愿作出选择。2017年6月,杨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援助律师也同时签字。
四、案件宣判后,杨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均表示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不予上诉。
案件点评
一、2016年9月3日,包括上海在内的18个城市开展为期二年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该制度对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未成年人自我控制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其行为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突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未成年的心理冲击较大,律师尽早介入案件,会见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会给惶恐不安的犯罪嫌疑人一定的心理安慰,家人的关心和牵挂是犯罪嫌疑人有力的支持,通过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使其了解自愿如实供述的法律后果,为可能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奠定基础。
三、由于援助对象是未成年人,援助律师要积极与受援人的法定代理人沟通,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不仅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而且要对于量刑建议中的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式等均要表示同意。所以,援助律师不仅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知晓,也要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此外,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律师应在场并对犯罪事实、涉嫌罪名、量刑建议、适用程序等再次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一作说明,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自愿签字。
四、本案未成年人杨某某的犯罪行为与家庭因素和监护人长期脱管、失于管教不无关系。为了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好的回归家庭和社会,辩护律师应该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思想教育,同时告知其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实行封存制度,希望法定代理人改进教育方法,尽到监护责任,并用积极的心态为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做努力。
五、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尚未成熟,我国刑法、刑诉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都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法理之外,更应该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是以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更为妥当。(一)在侦查阶段介入。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对于未成年人案件更应当从侦查阶段就由律师提前介入。不仅可以加快办案速度、缩短羁押期限,而且还能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防止侦查人员诱供、逼供等,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全面的保护。(二)变更强制措施。根据调查,未成年人犯罪一般罪名较轻,情节并不严重,主观恶性小且多数为从犯、中止犯、胁从犯,有些犯罪后立即就表现出明显的悔意,对于这些未成年人,再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比如取保条件、法定代理人或家庭情况,律师可以向公、检、法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有利于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三)合理运用刑法、刑诉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比如: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检察院建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等。(四)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未成年案件,尤其是有女性的未成年案件,结合案件性质,以指派年长的或者女性律师为佳,对放松未成年人的心理戒备,详述案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更为有利。
文章来源: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