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03:13:38来源:法律常识
本婚姻律师在日常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起诉离婚案件的管辖争议问题。其中最常出现的是外地人向当地法院发起诉讼,被告却认为只有老家的法官才能审理的情况。比如以下这起婚姻案件。
男女双方原本都是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多年前共同来到北京发展,后双方还在北京购买了房屋。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女方于去年离家出走,不知所踪。而男方则继续在朝阳区居住至今。现男方委托本律师向北京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虽然起诉过程非常顺利,但是,当法官电话通知女方时,女方却提出了管辖异议。其声称自己于12月份离开北京市朝阳区的居所,与男方分居后独自去了广州。目前生活在广州。因此,应该让男方回老家河北省秦皇岛市或者到广州市发起离婚诉讼。
对于上述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男方是绝对不能照办的。理由有二:
其一,鉴于男方已经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发起离婚诉讼,如果再向其它法院发起诉讼的话,势必要撤回已经发起的诉讼。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在撤诉后的半年内是不能再次起诉离婚的。
其二,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均离开户籍地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时,可以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女方并不在其户籍地居住,同时其在广州生活也不足一年,所以女方属于“离开户籍地且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形。而男方是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就是北京市朝阳区。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管辖该婚姻案件完全没有问题。
为了加快诉讼的进度,本婚姻律师向法官提交了男方的居住证明,最终,法官认可了本律师的意见,裁定驳回了女方的管辖异议申请,案件得以照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