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23:40: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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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而且现在为什么不少人会采取”假离婚“这样的方式呢?特别是两个人还一起商量着假离婚。但是这样的人基本上都是目的不纯的,下面来说一下假离婚的目的以及风险
虚假离婚的目的:
首先是买房子。众所周知,现在很多大城市都在限购,已经有房子的人想再次贷款买房,或为了逃避税费,会采用假离婚来获得购房资格或者减免税费。
如今,深圳出台了新的限购政策,离婚者可以追溯三年,这在一定程度上将通过假离婚获得购房资格的途径堵住了。
但其它城市对离婚者购房资格审查并不是那么严格,所以还是会有不少人采用这种方式。
其次,为了避免债务。有些夫妇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会在离婚后约定将债务还给一方,另一方不承担债务,有些人的目的是保证一个人正常生活,其他人则将财产全部转让给没有债务的当事人。
因此,为了避免债务,有些人选择假离婚。
三是其它目的,如获得贷款、二胎三胎生育。以往不放开二胎,有些人为了逃避计划生育政策,也会采用假离婚。
是否存在虚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也许你没有想到,假离婚一说在法律上根本没有。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你就可以领取离婚证了。那么,实际上就是要办理离婚。若以假离婚从事违法行为,则应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诈骗贷款。
假离婚的目的以及离婚的法律风险是什么?以上就是关于假离婚的相关信息,这里还是奉劝大家不要这样做,也是假离婚的时候为了什么目的,但是如果有一方不想复婚,反悔,财产分割会出现很大的问题!
夫妻分居离婚需要提供哪些证据?今天被大家的关注度非常高,为了方便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问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完整关于该问题的所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法规,大家可以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5、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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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离婚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夫妻分居离婚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证人证言。
离婚诉讼的原告方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为由,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第一,夫妻分居已满二年的事实;
第二,夫妻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
第三,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
当事人在搜集证据举证证明上述事实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居的原因。民法典规定适用本项判决离婚时,法院应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工作、学习及住房的客观困难等原因导致夫妻分居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仅强调分居的客观事实,而不审查夫妻分居的主观因素,则有违立法的初衷;
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单方面不履行家庭义务,逃避抚养责任,自然也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3、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4、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被告林某与被告蔡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7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02年7月23日,蔡某与案外人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房屋。2002年10月23日,被告蔡某取得前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权证号:20××**)。
2019年3月4日,原告就其诉被告林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一审法院申请保全,一审法院做出(2019)辽0204民初1972-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蔡某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
2019年3月22日,被告林某、蔡某在某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关于财产、房屋及债权债务等事项的约定为:某市某区的房屋归蔡某所有。
2021年3月21日,法院就原告诉被告林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林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270490元。
就上述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债务,被告林某未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已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被告林某当庭自认,其暂时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已被民事判决所确认,属于合法、有效的债权,被告林某作为债务人应当依约履行债务。
被告林某与蔡某于1987年1月16日登记结婚,本案所涉的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虽登记在蔡某名下,但系其二人婚后所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知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林某在原告李某某就二人之间债权债务诉至法院、案涉房屋已经法院查封,且明知自己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与被告蔡某达成离婚协议,放弃财产权利,该行为已损害了债权人李某某的合法债权,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现原告诉请撤销被告林某与被告蔡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四条第2项关于案涉房屋归被告蔡某所有的相关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辩称,被告林某在婚姻中存在道德瑕疵,给蔡某造成损害的相关问题,可以通过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予以解决,且这种过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被告林某完全放弃婚内财产权利的行为,仍应认定为损害债权人权利的情形。二被告的相关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林某与被告蔡某于2019年3月22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第2项中关于某市某区的房屋所有权归女方蔡某所有的协议内容。
本案关于蔡某主张李某某行使撤销权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一节,蔡某认为李某某在其与林某民间借贷案一审开庭之日即2019年7月17日便已知晓蔡某与林某离婚的事实,李某某应自行调取蔡某与林某离婚协议以查明其可能享有的债权是否被侵害,法院认为蔡某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蔡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或林某将离婚协议内容告知李某某的事实以及告知具体时间,对于蔡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李某某主张在案涉债权所涉民间借贷案件于2021年3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后的该案执行过程中,其才知晓案涉房屋财产分割情况,该主张符合常理。李某某于2021年11月1日提起本案诉请,未超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
关于蔡某主张李某某在蔡某与林某婚姻关系中存在道德瑕疵一节,因李某某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无论其是否存在道德瑕疵,均不能剥夺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李某某基于其债权人身份行使撤销权,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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