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14:31:05来源:法律常识
这一世,不再做你的孩子
2019年儿童节将至,我们讨论的这个与孩子有关的话题有些沉重。它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领域知名专家张雪梅,多年来一直关注未成年人监护问题。“我国涉及儿童权益的一些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和政策中,我希望能有一个系统的、专门的法律集中解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她尝试通过个案化的解决方式推动我国建立对未成年人监护进行司法干预的制度化解决方案。
张雪梅律师呼吁以体系化为导向完善监护体系,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监护支持监督干预为手段、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保障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张雪梅律师
父母监护不足:
法律为孩子打开“国家监护”之窗
1
2017年冬,张雪梅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
“张律师,您好。我是李X,您还记得我吗?”电话那端传来一个怯怯的男声。
“我当然记得你。”张雪梅爽快地回应道。
“真的?”对方的声音里透露出惊喜。
其实,接到这个电话,张雪梅也很惊喜。听对方报出名字时,她立刻就想起了14年前那个被“遗弃”的男孩。
李某并不算真正意义上的被遗弃。“李某的母亲属于监护能力不足。”张雪梅解释说。
张雪梅第一次见到李某时,他只有10岁,暂住在某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李某随身携带一个小录音机,里面只有一首歌,就是《流浪者之歌》。他对我说,‘我爸死了,我妈不要我了’。他觉得自己就是一个流浪者。”张雪梅回忆说。
李某出生在某市郊区。父亲是当地的农民,一辈子老实巴交,常被村里人欺负;母亲是城区的多项残疾人,不仅聋哑,而且还患有严重腿疾。李某六七岁时,由于他姥姥认为自己的女儿在夫家受欺负,一赌气将李某的母亲接回了娘家。“李某的爸爸抱着李某去岳母家敲门,可老太太就不给开门。一门之隔,李某的母亲因耳聋,根本不知道自己日思夜想的儿子曾经来过。”张雪梅说。
2003年,李某10岁时,他的父亲因病去世。无人照顾的李某被姑父放在了某小学门口。李某不知所措地一直站在学校门口,被热心人看到后报了警。警察按照线索找到了李某的外婆家。
“当年,李某的外婆已经75岁了。李某的妈妈身材矮小,走路一瘸一拐的。我跟李某的外婆说,‘孩子已经10岁了,长高了,再过两年就能帮您干活了。您能不能抚养一下?’李某的妈妈听不到我们说话,但能看见我用手比画身高,她猜出我在说她的孩子。她突然从椅子上跳起来,很激动,嘴里‘啊啊’地说着,还拿出了孩子小时候的照片给我们看。她根本不知道她的丈夫已经去世了,更不知道她的儿子被送到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张雪梅至今还清楚地记得她入户调查时的情景。
李某的外婆哭着说:“我也心疼孩子,但我们实在无力抚养。我都这么大岁数了,有心脏病和高血压,还要带着残疾女儿一起生活。年三十儿,我们娘儿俩想包顿饺子吃,她不能包,我手上又没劲儿,最后饺子煮成了面片儿汤。还是请政府给他找个好人家吧。”
通过入户调查,张雪梅发现这个家庭实在是不具备抚养能力。“李某的妈妈不是不履行监护职责,也不存在监护侵害的情况,她是没有监护能力。如果撤销她的监护人资格,有些说不过去。在这种情况下,我建议启动国家监护。可是,如何启动国家监护程序?既没有相关规定,也没有先例可循。我们进入了漫长的协调期。”张雪梅说。最终,经过两年时间的协调,李某被送入儿童福利院。
这起案件引起张雪梅的思考:这种家庭不具备监护能力的个案,大多都是特事特办,打破常规处理,没有一个制度化的方案。“这个案子为什么会协调这么长时间?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撤销了李某母亲的监护人资格,村委会、居委会没有一个适合做监护人的。2003年,正值《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我和所在律所的佟丽华主任一起作为专家起草专家建议稿。我们就通过这个个案提出立法建议:修改《条例》第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担任监护人’。这一条是对国家监护的完善。”张雪梅说。她还表示,哪怕在立法上只是一个很小的改动,也会对后续案件的处理提供一个依据。
2017年,时隔14年,张雪梅再次见到了李某。此时的李某已经大专毕业,找到了一份非常不错的工作,单位还提供单身宿舍。
李某说:“我现在离开了福利院,我想以后挣钱了买套房子,然后把我妈接过来一起住。”
“你太棒了,你应该这样做!”张雪梅真心为这个懂得感恩的孩子点赞。
诉讼管辖异议:
法院为被遗弃女孩开先河
2
北京女孩小薇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和教育费时,已经17岁。
早在父母离婚时,因为母亲患有尿毒症,小薇被法院判给父亲抚养。然而,小薇的父亲却一天都没有养小薇,直接把她留给了小薇的母亲。
从来对女儿不闻不问也不支付抚养费的父亲,却在小薇中考后过了一把监护人的瘾——以监护人的名义把女儿送进一所贵族高中。“入学通知书上的字是他(小薇的父亲)签的,可是他却不给小薇交学费。”张雪梅说。
贵族学校的费用对于身患重病的小薇的母亲来说,简直是天文数字,她根本无力承担。可是,签完字后,小薇的父亲人间蒸发了,母亲无权为女儿更换学校。已近成年的小薇心疼母亲,一纸诉状将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
案件审理期间,一审法院查明小薇的父亲已经定居河南。父亲提出了管辖异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父亲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案件移送河南法院审理。
“拿到裁定书当天,小薇的母亲就带着女儿找到了我们。”张雪梅说。现在,张雪梅还能想起小薇母亲一脸憔悴的样子,“她对我说,让她带着女儿到河南打官司,无论是精力还是财力,她都做不到”。
小薇告诉张雪梅,虽然父亲抛弃了她,但是念于亲情,她不想追究父亲的遗弃罪,只想让父亲支付她抚养费和教育费。“她已经17岁了,有自己的判断和思考,我尊重她的选择。”张雪梅说。
张雪梅代理了这起案件后,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她说:“我在法庭上提出,小薇尚未成年,无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生活,加之仍处于在校学习阶段,让其进行异地诉讼,在能力、经济、安全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困难。”另外,张雪梅经过认真调查和查阅一审案卷后发现,小薇的父亲未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应当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采纳了张雪梅的意见,指令原审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最终,原审法院判决小薇的父亲支付小薇抚养费和教育费,维护了小薇的权益,也避免了她到异地诉讼的困难。
张雪梅清楚地记得,此案发生在2001年。当时,诉讼管辖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通过本案,张雪梅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我国应尽快确立有利于未成年人提起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对未成年人诉监护人的民事案件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以减少未成年人异地诉讼的困难,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顺利实现”。
“我提出这样的建议依据的是老年人要求赡养费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我觉得未成年人起诉应该享受与老年人相同的法律待遇,在未成年人所在地起诉,而不是适用被告所在地。”张雪梅说。
在张雪梅的助推下,虽然这一管辖建议没能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被采纳,但终于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四部门监护意见”)中部分实现了。其中第31条规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遭受生父、继母暴力:
律师力推司法干预制度化
3
2011年,江西一个9岁女孩引起张雪梅的关注。
“女孩长期遭受父亲和继母的家庭暴力。三次报警,派出所民警的做法就是对女孩的父亲进行批评教育,让女孩的父亲写保证书,然后再由父亲把女孩带回家”。张雪梅从媒体看到相关报道后,主动提出介入此案,“因为这样反反复复的报警和批评教育根本没有用”。
张雪梅说:“监护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当监护出现问题的时候,一方面是父母责任的追究,另一方面是孩子的监护、抚养、照料。原本两个方面应当是双轨并行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的做法是严重案件追究父母的责任,轻微案件就不进行司法干预了。”张雪梅进一步解释说:“因为你追究了父母的责任,这个孩子就没人养了。公安机关会考虑,我拘留了孩子的父母,就没人管孩子了;法院会考虑,我判了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谁来监护孩子?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下,这一系列的问题就会制约司法机关在监护案件中作出的处理决定。”
在出发去江西前,张雪梅做足了功课,“我联系了有关部门,他们都表示很支持。我想有了主管部门的重视、媒体的跟踪报道和专业儿童保护律师的介入,这个案件应该很快就能得到解决”。让张雪梅没想到的是,他们到了当地之后,仍然遇到一系列问题,“我们国家规定,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死亡的是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提起。而这起虐待案件,经司法鉴定,女孩为轻微伤,父亲对女孩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死亡,属于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提起。可是,根本没有监护人带着女孩去起诉父亲,父亲就是她的监护人。因为是轻微伤,公安机关也没法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追究父亲的责任。所以,刑事诉讼走进死胡同。民事诉讼就是撤销监护人资格,但没有人愿意去起诉。女孩的姑姑表示,碍于亲情自己不能起诉。我们和当地的民政部门沟通,希望他们提起诉讼。可惜,当地民政部门也有诸多顾虑”。
张雪梅坦言,当时她很希望这起个案能成为全国第一例民政部门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可惜没能如愿。最终,在民政部门的努力下,女孩的姑姑承担起照顾女孩的责任,由女孩的父亲委托女孩的姑姑抚养。“这也算一种解决方式吧。”张雪梅有些遗憾地说。
女孩的姑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无奈地说:“如果有人去起诉,法院撤销我哥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我来抚养,我能养。但是,我不能去起诉,毕竟那是我同母异父的哥哥。如果我去起诉他,他以后肯定没完没了地骚扰我。”
面对媒体的镜头,女孩的父亲哭了……他也有苦衷:“我从小就是这样长大的。我爸也这样打我。你们这样又报警又报道的,害得我都没法生活了,没有人肯租给我房子了。”
“家暴也会代际相传。”张雪梅说。从2008年起,张雪梅针对家庭暴力案件做了先后6年的调研。经过最初三年的调研,张雪梅发现这项工作非常有价值,便又做了三年跟踪调研。2013年,她发布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监护侵害的调研报告。在此期间,张雪梅还参与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和 “四部门监护意见”的研究工作。
“我们提出的强制报告、紧急安置、细化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制度的多项意见都被‘四部门监护意见’和《反家庭暴力法》采纳了。”张雪梅说。“四部门监护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可以说,我办理的江西女孩被家暴案件、3岁男孩被生母携带乞讨案等多起案件推动了立法很大的变化。同时,2014年发布的‘四部门监护意见’和2015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对撤销监护人制度的一个细化,规定了谁可以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法院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撤销、撤销后由谁担任监护人等一系列司法干预措施。”张雪梅说。
母亲精神障碍:
社区为母子开启“双监护”
4
2014年3月,小小出生了。说到这个孩子时,张雪梅一直称他为“小小孩儿”。因为在张雪梅看来,小小的母亲还是个孩子。尽管小小出生时小小的母亲已经24岁了,但因为她患有精神残疾,活得就像个孩子。
小小的母亲并不是天生精神残疾,而是在她父母双亡后逐渐出现异常。可惜,她和她的亲属都不配合治疗,医院未能对她进行医治与精神鉴定。小小的母亲有两个叔叔和一个姨妈。自从她精神异常后,两个叔叔便与她断了来往,只是姨妈偶尔对其有所关照,但往来并不密切。小小的母亲一个人居住,日常生活主要依靠邻里帮助和社区照顾。
2013年下半年,社区工作人员发现小小的母亲出现怀孕迹象。2014年3月11日,她顺利产下一个男婴,母子平安。生子后,小小的母亲精神异常状况加重。5月20日,社区将她送至医院住院治疗。7月11日,小小的母亲出院后,社区又将其送入社区的温馨健康家园。
大人送去住院了,刚出生的小小孩儿怎么办呀?
得知这一情况后,张雪梅很是为小小挂心:“这个妈妈对小小孩儿非常非常爱,在她清醒时经常问‘我的孩子怎么样了’。如果撤销她的监护人资格,对她也不公平,毕竟她没有虐待孩子。但是,她患有精神疾病,她的主治医生认为不排除她随时出现更为严重精神疾病的可能性,且可能性较大。一旦她犯病,很可能危及小小孩儿的安全。所以,不能把小小孩儿交给她养。”
“当时,《民法总则》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还没有出台。对于监护人由于精神疾患没有完全监护能力的儿童,如何确定监护责任和具体的安置措施,还没有直接法律依据。”张雪梅说。
鉴于小小母亲的精神状况不稳定且自身也住在健康家园进行康复治疗,不具备监护的能力,张雪梅建议居委会担任小小的临时监护人,居委会表示同意。“我们先确定了一个临时过渡方案,就先确定小小的监护人。按照《民法通则》,居委会先指定自己来担任监护人,然后委托给福利机构代为照料”。
2014年10月,儿童福利院同意接受居委会和小小母亲的委托,代为抚养小小,并与居委会签订了对小小的《临时委托抚养协议》。
临时抚养并不是最终解决办法,张雪梅继续尝试其他途径。201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出台。该《意见》规定,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张雪梅说:“我们决定启动国家监护程序,但前提是先认定这个妈妈没有监护能力。我提出以居委会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宣告小小的母亲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受理后,对小小的母亲进行了精神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们根据该《意见》,建议相关部门启动国家监护”。就这样,这个案件从最初委托儿童福利院代为监护的临时安置措施,过渡到了小小有望获得国家监护的最终安置结果。
在张雪梅看来,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体现了“孩子不仅是家庭的,更是国家和社会的”的理念,彰显了政府在儿童保护工作中的兜底责任。
遭受生父精神暴力:
法院落槌“人身安全保护令”
5
父母离婚时,小安只有6岁。小安被法院判给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
小安的母亲经济条件有限,离婚后便搬到郊区租房居住。此前,小安上学的幼儿园在城区。为了不让孩子的生活环境发生太大变化,小安的母亲并没有给小安转园。所幸,小安的爷爷奶奶家住城区,离幼儿园也不远,加之两位老人非常疼爱孙子,便主动揽下了接送孙子上下学、照顾孙子生活的任务。对此,小安的母亲非常感激,与两位老人关系融洽,经常去看望老人,并在周末空闲时接走小安。
小安的父亲得知此事后心生不悦,对前妻和自己的父母极为不满。他常常到父母家中进行骚扰,同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对前妻进行威胁、辱骂,要求前妻接走孩子。
万般无奈下,小安的母亲只好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要求由前夫抚养小安,但遭到前夫拒绝。随后,因为小安的上学问题,小安的父母再次发生纠纷。一气之下,小安的父亲来到父母家,强烈要求父母把小安送走。两位老人不同意,小安的父亲就对两位老人不停地辱骂,砸烂了家中门窗玻璃,并在冲突中对父亲拳脚相向,还咬伤母亲的胳膊、打伤母亲头颈部。
“我们为小安提供了法律援助,由小安的母亲代为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张雪梅说。她坦言,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专门针对目睹家庭暴力儿童的保护措施。因此,如果单独以儿童目睹家庭中的暴力行为进行司法干预,在法律上存在一些障碍。
张雪梅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见解,她认为小安与一般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小安的父亲实施暴力的对象是直接照顾小安的爷爷、奶奶和小安的母亲。其次,小安的父亲实施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拒绝爷爷、奶奶帮助小安的母亲对小安进行照料,改变小安的成长环境。最后,小安的父亲多次对小安的母亲和爷爷、奶奶进行殴打、辱骂,从未顾及过小安是否在场。虽然小安年幼,但他已经能通过家人的语言和行为意识到争吵、暴力的导火索就是自己,他对父亲的行为心存恐惧。在这种情况下,小安父亲的行为客观上已经形成了对小安的精神暴力,对小安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最终,法院认为小安父亲的行为“破坏了未成年人赖以依靠的母亲、祖父母为其创造的安稳的学习生活环境,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给其幼小的心灵带来了较为严重的精神伤害,其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现实危害性和危险性,于情于理于法确有加以规制的必要”。因此,法院依照《反家庭暴力法》作出裁定,禁止小安的父亲殴打、威胁、辱骂小安及小安的母亲和祖父母,禁止小安的父亲骚扰、跟踪小安及小安的母亲和祖父母。
“这起案件是当地首例针对目睹家庭暴力儿童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探索了对目睹暴力儿童的司法保护措施,意义重大。”张雪梅说。
女孩被养母之子性侵:
民政部门迈出“申请”第一步
6
一年零四个月。这是张雪梅参与北京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案件的时间。“从公安机关接到女孩遭受家庭成员犯罪侵害报案开始,直到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我几乎每一天都在参与此案。”张雪梅说。
2016年7月初,14岁的小芳在其幼时保姆的陪同下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报案,反映其养母的男友和养母的儿子对其存在长期进行犯罪侵害。“该案刚报案说女孩受到犯罪侵害时,社工就联系了我。当时,我们都敏锐地发现,女孩的监护是有问题的。于是,我和社工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要在侦查刑事犯罪过程中了解女孩长期的监护情况。”张雪梅说。
公安机关查明,养母在抚养小芳期间长期对其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甚至强迫小芳彻夜捡拾废品导致其睡眠严重不足,影响休息、学习。而且,养母未尽到有效监护和保护义务,放任其男友对小芳进行暴力殴打,并导致小芳多次遭受养母之子的侵害。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全面固定了案外人养母对女孩长期家庭暴力的证据,这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养母监护侵害的主要证人即养母之子、养母男友因刑事案件被羁押,外界是很难取证的。”张雪梅介绍说。
2016年10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所属的西城救助管理咨询站接受小芳及保姆的申请,给予小芳紧急庇护,予以生活照料、学习帮助、心理疏导,并聘请专业社工为小芳进行后续专业服务。
经海淀公安分局侦查,因证据不足,养母的男友未被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因养母之子犯罪行为发生在丰台区,海淀公安分局将该案移转丰台公安分局侦查。2017年9月13日,养母之子被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多次与检察院沟通小芳的监护干预问题。后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城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养母的监护人资格,并做出支持起诉的决定。
2017年7月,西城区民政局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养母作为小芳的监护人资格,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10月,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养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西城区民政局为小芳的监护人。
“这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收养家庭中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侵害被监护人权益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养母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小芳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张雪梅说。她认为本案发生后,民政部门及时对小芳进行临时安置、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并接受指定为监护人,“虽然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但其意义非常重大,体现了政府对家庭监护问题及时有效的行政干预,彰显了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与作用”。
“本案涉及多个城区、多个部门的工作,是未成年人保护跨部门、多专业合作工作模式的实践探索,在维权工作方法、途径和机制上都具有创新性,对今后此类案件的行政干预与司法干预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张雪梅用了8个“首例”说明这个案件的意义——
北京市首例公安系统发出“紧急庇护通知书”法律文书并对遭受监护人及家庭成员侵害未成年人进行紧急安置的案件。
北京市首例民政部门接受公安机关护送遭受监护人暴力侵害未成年人予以紧急庇护的案件。
北京市首例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涉未民事案件线索并实施检察监督的案件。
北京市首例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
北京市首例撤销收养人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北京市首例民政部门作为申请人要求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北京市首例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案件。
北京市首例落实困境儿童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保护机制取得明显成效的案件。
在这起案件推动儿童保护机制的基础上,2019年3月,张雪梅又成功办理了北京市第二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一名弃婴母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法律规定分散:
呼吁监护制度体系化
7
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2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资格的典型案例,其中既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也有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的。
在张雪梅看来,“撤销监护人资格是万不得已的时候才可以撤销,很多父母是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怠于履行监护人职责,而并不是他们没有能力监护。有的父母外出务工不回来,爷爷奶奶就要把他们的监护人资格撤销了。那么,父母的责任如何体现?家庭主责,父母才是第一责任人”。
张雪梅介绍说,我国涉及儿童权益的一些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和政策中。她希望能有一个系统的、专门的法律集中解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我们就是利用一切立法契机呼吁儿童权益的保护,希望在相应的规定中能解决监护问题。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一切保护的基础。监护制度不仅涉及家庭监护,而且涉及监护监督、国家监护等内容。我们利用一起起案例、一部部涉及儿童的法律或政策的修订,提出一个个法律完善的建议。从‘四部门监护意见’、《反家庭暴力法》《民事诉讼法》《民法总则》到《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我们都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就是希望能完善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
让张雪梅欣慰的是,“问题在一点儿一点儿地解决”。“《民法总则》对指定监护人做了修改,对撤销监护人资格做了‘兜底’的规定,规定没有人愿意起诉的由民政部门起诉。”张雪梅说,“目前,有了法律依据,但是还缺少配套的监护支持、监护监督、委托监护等制度。我们不能为了解决一个问题而完善一个规定,而是应该以体系化为导向,从监护的设定、监护能力认定、监护有争议的指定监护人、监护权转移、委托监护、监护监督、监护支持帮助到中止或撤销监护人资格等监护的行政和司法干预、国家监护,最终落实到孩子的生活安置,应该形成一个体系。我们呼吁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监护支持监督干预为手段、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保障的监护制度。”
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应尽力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安全、良好的成长环境。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组织的申请,有权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再依法指定监护人。另外,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履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这也是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虑。
来源: 杜智娜 法律与生活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