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08:14:20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内部有专门负责侦查的部门对部分案件直接行使侦查权。对于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调查核实是进行实质性立案的第一步,由哪个检察院负责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调查核实就是现实中的第一个问题。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调查核实由哪个检察院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调查核实,根据情况由不同的检察院进行,具体有以下6种情况:
1、接受案件线索的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
——这应该是工作的常态。
2、上级人民检察院直接调查核实;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核实。
3、上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指挥、参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
——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指挥、参与下进行。
4、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
——如上级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
5、交下级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
6、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线索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
《国杰律师说》认为,《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规则》中有关对直接受理案件线索的调查核实的相关规定,表明了在常态化工作之外,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工作分工上是非常灵活的,不管是向上提请移送、还是向下交办、或者上级指挥下级、或者平行移送管辖,所有的制度都指向了工作的需要。在此制度规定下,检察院就是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