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14:41:2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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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马欢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根据现行有效的征收法律规定,现在的征收主体至少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实践中,却仍有些补偿协议是被征收人与街道办签订的,街道办并不是法定的房屋征收主体,那么其有权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吗?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吗?
成都市的刘女士就遇到了这类的问题:刘女士于2003年在王先生处购买了房屋,2020年案涉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刘女士认为该补偿较低,与街道办协商不成。街道办转头就与原房主签订了补偿协议,处分了刘女士的拆迁利益,将本应由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征收行政管理关系转移为民事主体之间的矛盾。这让刘女士感到非常气愤。
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确实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那么街道办可以接受委托吗?被征收人如何知道街道办是否真正地接受了委托?
一般可以接受委托的机关是一些具有征地相关的合法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例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者住房建设保障局。
也有一些地方的街道办,因其本身也就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依据当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法定征收土体的明确授权,从而获得与被征收人协商具体补偿安置事宜的相应权利。这种实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权利的来源为委托。
发生纠纷后,若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经过县级政府批准或确认,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若未经上级政府批准、确认或者明确授权,则涉嫌超越职权从而导致协议可能存在无效情形。
但是接受委托后,也不代表街道办可以依自己的意愿随意行事。还需要做好以下两点: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在实践中,往往在征收公告或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被征收人征收主体为谁,征收部门为谁,如还有征收具体实施单位也一应进行公布。
就像刘女士的案件中,街道办称自己受成都市资规局武侯分局的委托与第三人订立涉案征地补偿行政协议,那么其就应当提供武侯区资规局的确实进行委托授权的相应证据材料和相应的法律依据,以证明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了相应的委托,否则应视为没有委托。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行事,要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从事行政行为。
甚至在《最高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中也明确,行政协议具有合同相对性,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涉案征地搬迁协议,应当对自己是否具有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法定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进行自我谨慎审查,以保证签订的涉案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合理。
因此,街道办作为行政机关,即使确实接受相关机关的委托,其进行行政行为的来源合法,其也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签订涉案征地补偿协议,其仅以自己的名义而未经委托机关盖章确认签订涉案行政协议亦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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