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18:21:22来源:法律常识
她,是一位保姆,
平日的工作是照顾老人,
做做饭、打扫卫生。
(配图,图文无关)
因为连续几个月没拿到工钱,
一气之下,
她偷走了雇主的电动车
打算用来“抵债”!
可让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
当天,警察就找上门来,
还当面从车内搜出了一沓沓现金,
一共14万多元!
这当中究竟发生了什么?
藏有14万元的电动车被盗了
“电动三轮车和车里的十几万现金被偷了!”2018年7月16日上午,年近70岁的魏老爹(化名)来到黄陂区三里桥街派出所报案。
魏爹爹说,16日凌晨2点多,他醒来上厕所,发现客厅的电动三轮车不见了,电动车是前不久(7月7日)刚刚买的,价格为7200元。让他更焦虑的是,车座下还放着10多万现金。
魏老爹平时一人居住,电动三轮车用来代步,现金是他卖房子的钱,之前借给了弟弟,7月初弟弟将15万现金还给他。魏老爹尚未去银行存钱,家中平房实在没地方藏钱,他便将这15万现金藏于电动车座位下的货箱。“我平时抽了一些钞票花掉了,还有14万整没有动。”魏老爹记得还算清楚。
(配图,图文无关)
保姆家中找到失窃的电动车
那么,这车和现金到底是谁偷的呢?魏老爹一口咬定:“保姆陈艳(化名)偷的!”
原来魏老爹身体不好,请了一个保姆照顾自己,每次根据保姆待的时间长短给钱。案发前几天,陈艳再次来到家中干活。15日晚上8点多,魏老爹上床睡觉时,陈艳还在看电视。16日凌晨他醒来时,发现保姆不在,电动车也不见了。
“我曾告诉保姆我卖房子有几十万,保姆知道我有钱,我肯定是她偷的!”魏老爹告诉民警。
警方迅速走访调查,当天下午6点,民警来到陈艳家中将其抓获,在她家找到了魏老爹的电动车,还从车上搜出了143400元现金。
骑走雇主电动车抵债!
陈艳,武汉黄陂人,50多岁,小学文化程度。据她介绍,自己给魏老爹做保姆,打扫卫生、做饭,魏老爹已有几个月的工钱没给她,这回她又来照顾了好几天,魏老爹只给了很少的钱。
15日晚上11点左右,她等魏老爹熟睡后,将电动三轮车骑走“抵债”。老公询问电动车从何而来,陈艳说“请我做保姆的人欠我工钱”,老公夸她“不算太傻”。
对此,魏老爹表示,保姆知道他卖房子有一笔钱。而陈艳则表示:“魏老爹跟我说过房子卖了23万,但没说过钱放在哪儿,我也不知道放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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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数额巨大”或面临重刑!
去年7月17日,陈艳被黄陂警方依法刑拘,31日黄陂检方批准逮捕。9月12日,黄陂警方向黄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人指出,陈艳趁雇主熟睡之机,将雇主停在客厅的电动三轮车及车内的143400元卖房款盗走。经价格认定,电动三轮车价值6480元,加上车内的143400元现金,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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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29日,黄陂区人民法院向黄陂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下达《指定辩护人通知书》。9月30日,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邱华律师承办此案。
根据《刑法》规定,陈艳盗窃的电动车价值6480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若仅按电动车的价值量刑,加上陈艳自愿认罪、被盗财物已经追回等因素,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而如果将“14万现金”计入犯罪数额,那就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等待陈艳的将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对于她和家庭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
法院采纳“14万现金不计入盗窃金额”
邱华律师阅卷后,认为公诉人指控事实基本属实,对陈艳盗窃犯罪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数额巨大”有不同看法。“电动三轮车内放有现金143400元,这是办案民警查获电动车时,当着陈艳及其他人的面从车内取出的,这个细节很重要!”邱华律师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陈艳一再表示“魏老爹欠她工钱”,她盗窃电动车的目的是要“气气魏老爹”,其潜意识里认为这是“抵债”。
据黄陂警方调查,案发当晚,陈艳将电动三轮车骑回家,先是放在院外,后在院内停了一晚,16日天亮才推入室内,整个过程没有对电动车进行任何检查,直到16日下午民警查获电动三轮车才从车内搜出现金。此外,陈艳文化程度较低,女儿有精神病急需治疗,生活困难急需用钱,综合判断陈艳确实不知车内有现金。
邱华律师说,陈艳盗窃电动三轮车时,不知车内放有现金,其主观故意和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该笔现金。如果此事实成立,“14万现金”则不应当计入盗窃之赃款。若以电动三轮车来量刑,仅达到“数额较大”,而不是“数额巨大”,对被告人量刑有实质性的减轻,同时也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
2018年10月25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开庭时,邱华律师提出该辩护意见,审判长非常重视。11月7日,黄陂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对于邱华律师提出的“143400元现金不应计入本案盗窃数额”的意见,法院最终予以采纳。
法官认为,首先,魏老爹将巨款藏于电动车座位下,其放置地点常人想不到。其次,陈艳将电动车骑回家,先是放在院外,之后转移到在院内,电动车内的钱是办案民警搜出来的,陈艳始终没有对电动车实施搜查、寻找等行为,这反映了陈艳不知道车内有现金的真实心理状态。其次,陈艳供述“未付清工钱才将电动车盗走”,其作案对象的价值认知范围是以三轮车的价值为标准。足以推断其主观目的是盗窃电动三轮车,对于143400元现金主观上没有占有故意。加上陈艳系初犯、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与受害人有经济纠纷,财物均发还给受害人,受害人没有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8年11月14日,法庭作出宣判,陈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感谢国家给我提供的法律援助,我以后再也不干傻事了!”今年1月15日,陈艳刑满释放,她对自己的盗窃行为后悔不已。
可通过三种途径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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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对于此类案件,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律师起的作用,就是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普通市民如何享受法律服务呢?该负责人介绍,广大市民可以通过市区法律援助中心、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武汉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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