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18:58:21来源:法律常识
王某是公司的一名普工,在公司兢兢业业工作了11年。2020年5月,公司突然通知王某,因受疫情影响,订单量急剧减少,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公司不得不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后,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7万余元。王某不服,委托律师提起司法程序。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以公司败诉而终,司法机关均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近7万元。
公司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受疫情和疫情管控措施影响,公司的订单量急剧减少,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公司不得不炒掉部分员工,这个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有权和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不应该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法理上貌似走得通。但因疫情发生以来,给各行各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与疫情相关的劳资纠纷也呈几何式增长,为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劳资纠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一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依照此规定,用人单位除非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不得以疫情影响为由停止履行劳动合同。而公司在未与王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径行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故司法机关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近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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