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19:20: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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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符苑青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460026********0022
住址: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51号星华广场商住楼1508房
案情介绍:申请执行人张宝红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琼山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琼0107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0)琼0107执21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被执行人符苑青向申请执行人张宝红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9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符苑青向申请执行人张宝红赔偿律师服务费损失8128元;三、被执行人海南大和远景实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符苑青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向申请执行人张宝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负担本案执行费167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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