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13:28:04来源:法律常识
本网讯(通讯员:王钳辉)10月25日,蕲春县检察院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到场,参与一起涉嫌交通肇事案件羁押必要性的公开审查。
今年9月20日,犯罪嫌疑人程某某驾驶厢式货车与行人骆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倒地受伤。程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步行返回事故现场观看。骆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9月25日,蕲春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程某某。
10月18日,程某某之妻高某某来到蕲春县检察院,申请对其丈夫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接到申请后,蕲春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袁国斌带领办案干警迅速开展立案前的相关调查工作。经初步审查,该院认为程某某的情形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对程某某羁押必要性进行立案审查。
10月25日,该院第三检察部组织召开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评议会,办案民警、被害方家属及犯罪嫌疑人家属参与评议,两名人民监督员受邀参会。
办案民警首先介绍了案件的侦办过程及事故责任认定。随后,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在审查逮捕环节办理的相关情况和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出示申请方提供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材料,并对程某某无羁押必要所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论证。与会人员分别就程某某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肇事方与我们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且相关的赔偿款都已赔偿到位,我们与肇事方已经达成谅解,对程某某取保候审无异议。”被害方表示。
“我愿意为我丈夫取保候审提供担保,并作为保证人。”犯罪嫌疑人妻子表示。
两名人民监督员向承办人询问了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有关情节、认罪态度及在押表现,并咨询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承办人一一进行讲解。
“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鉴于双方都已经达成谅解,且被害方意见统一,在押期间程某某表现良好,我对程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无异议。”人民监督员陈文松表示。
“程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双方都已签订调解协议,被害方对程某某表示谅解。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在关押期间认真遵守监规,不予羁押没有社会危险性,我同意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人民监督员甘保华表示。
综合案情及上述意见,蕲春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程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其家属可以为其取保候审提供担保,且被害方家属对其取保候审无异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0月28日,该院向县公安局送达对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程某某于29日上午被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