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11:33:59来源:法律常识
事件:宁德某新能源公司分别起诉9位前员工
要求:9位前员工各赔偿公司100万违约金
理由:9位前员工违反了竞业协议
结果:从仲裁到二审,公司一路胜诉
这应该算是2021年,最受热议的竞业限制纠纷吧,这家公司甚至还因此荣获“宁德必胜客”的称号。
好几个月过去了,这9位员工赔钱了吗?
他们是什么职位,离职要赔偿100万?
他们又掌握了什么商业机密,价值100万?
我看了几个人的法院判决书,发现都大同小异,这里先挑一份案例为大家简单做下回顾吧。
这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有4项约定:
1.员工离职2年内,不得加入与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不管是入股、工作、劳务,还是其他任何形式;
2.员工入职新公司,要主动告知公司新单位名称、地址、职位;
3.在竞业限制期内,公司将按该员工最后一个完成年度的月平均薪资金额的30%,支付每月的补偿金;
4.员工如违反本协议,应当一次性向集团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同日签收《履行<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告知书》。告知书载明,竞业限制自2018年9月18日生效,期限为12个月。
他们真的都去了竞业单位工作了吗?从裁判书上看,这9位员工分别去了2家公司,保定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无锡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咨询服务和新能源为什么会形成竞业关系呢?
经过公司在法庭上为我们抽丝剥茧发现,这两家公司和常州某新能源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打个比方,A公司股东投资了B公司,B公司高管控股了C公司,C公司雇佣了这批员工,而A公司和“宁德必胜客”是同行。所以离职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
听上去有点莫名其妙,太牵强了。这就好比我去某商场当保安,商场是某房企的,某房企的其中一位股东投资了新能源公司,所以我违约了。
如果单看个案有点冤,但是把这些案子连到一起看,可能大家会得出另一番结论,详见下表:
为什么这9位员工都不约而同去了这两家公司?工程师和咨询服务又有什么关联?像老张是“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硕士”,和咨询公司可谓是八竿子打不着。
再看这竞业限制期,要说一两年大家等不住,要养家糊口还能表示理解,这3个月都等不了是几个意思?
两相比较,大家会不会觉得“宁德必胜客”这种牵强的说法更靠谱呢?
不过这件事不管真假,“宁德必胜客”已经起诉了常州某新能源公司,状告他们“不正当竞争”,目前好像要进入二审了,孰是孰非等这个案子尘埃落地,就见分晓了。
面对这种天价违约金,比起真相,可能大家和我一样更关心这钱最后怎么赔吧!
对此凤凰网发表了一篇题为《跟宁德时代打官司的年轻人》的文章。文中记者对违约金赔款做了进一步揭露:
宁德这家公司有一个部门叫做“CATL行为准则委员会”,简称COC,是法务部的上级部门。
在收到离职员工的在职证明后,COC会向社保部门核实信息的真伪。如果COC认为该员工违反了竞业协议,就会收集证据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
如果员工想要私了,公司就会要求其先写一份千字悔过书,其中必须写明自己在锂电池关联公司上班的内容,并以视频的形式把全文读一遍。就这样,也才仅仅是获得了一次“谈判”的机会。
公司在收到悔过书后,就会免除员工违约金吗?不。违约金只是从一百万调低到三四十万,而且是一口价,不允许还价。
如果员工不接受,能提起诉讼吗?能,但是0胜算,因为之前的悔过书,相当于承认了自己违反竞业协议。
如果员工不私了,不写悔过书,直接上诉会怎么样?上了法庭,和解金额70万起步,二审结束后一分钱不让,就按判决结果执行(判决结果几乎都是赔偿100万)。
另外这篇文章中还提到,这种官司宁德当地的律师都不敢接,员工想要请律师打官司,都要从外地请,费用相对高昂。(是不是外地律师不知道其中的深浅?)
有离职员工给记者算了一笔账:
“由于赔偿标的额是100万,律师费最少为赔偿金的5%,仲裁花费2万多,一审花费近万,二审律师费减半,花了3万。整个过程花费至少十万元。”
也就是说,如果像老张这样打到二审,最终支出至少110万。
回到赔偿100万的问题上,这100万是真的要赔,是要真金白银拿出来的。公司给出的方案是2年内还清,逾期将会产生利滚利的滞纳金。
文中记者还统计了下,截止到2022年4月份,该集团涉及的竞业纠纷,开庭公告有55起,公开裁判书的有8起。这是不是意味着“宁德必胜客”徒有虚名呢?
不是的,因为大部分“违约”员工看到前面同事的惨败,以及当地律师的态度,都选择了写“悔过书”。所以到底,这家公司一年靠竞业限制挣到多少钱,可能只有COC知道吧。
不管之前看相关新闻报道也好,还是去看裁判书也好,我都有3点好奇:
1.100万,真的要赔吗?(真的要赔,上文说了)
2.为什么公司发现员工违约,不是第一时间起诉,而是要等到员工离职满1年后?
3.100万的违约金,合理合法吗?
在凤凰网的文章中,记者提到这样一件事:
在2017年的时候,该公司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还只是30万。当时有一位员工被COC认定违反了竞业限制,这位员工当时手握加班记录,反诉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结果,两相互抵谁都不用赔钱给对方。
正所谓吃一堑长一智,公司吸取教训后,从此以后规定违约金上调到100万,发现员工违约要等员工离职满1年后再起诉。
为什么要满1年呢?因为劳动仲裁的有效期最长为员工离职后1年,也就是说1年后,员工不能再主张任何劳动问题,而公司这时还有继续追究违反竞业限制的权力。
这里我很好奇,这家公司是不是有点本末倒置了?
公司之所以要和员工签竞业协议,是为了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外流。如果员工真的违约,那么1年后这些所谓的机密早就外泄了,这个时候再去追究的意义是什么呢?是为了赚100万?还是说把同行养肥再痛下一刀?
告员工得到的违约后,加上起诉同行得到的赔偿金,真的比机密值钱吗?
在庭上,宁德必胜客可是多次表示,“一旦掌握关键技术秘密的员工跳槽到竞争企业,可能导致公司重大利益受损,损害远非违约金所能弥补,因此违约金并不畸高。”
我还有一个大胆的假设,有没有可能公司给了某个部门过高的kpi指标?所以为了完成自己的指标,他们弃公司利益而不顾?
再说第三点疑问,100万违约金合理吗?
违约金的金额合不合理,我认为最重要的参考标准,就是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在《劳动合同法》中,只在第23条中提到“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未对违约金标准作特别规定。
前几天我写了一篇名为《赔偿200万?90后小伙跳槽B站,被老东家索赔巨额违约金,结果来了》的文章,这也是一个实际案例。原单位开口就是200万违约金,在一审中法院说了这么一段话: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这段话引用自《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规定,最后在一审中,因为原单位只能证明前员工去了竞业公司工作,不能证明这一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法院将违约金由200万下调到24万。
而回到宁德的这几起纠纷,判词几乎都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我读了好几遍都没有理清逻辑,我就原文原话引用给大家看看吧。
……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存在过高问题。员工主张双方约定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并据此要求法院对违约金予以下调。
首先,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泄露,有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其中包括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而后者很难以财产形式具体估算。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在于预防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可能,并不以用人单位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
其次,从我国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种违约金的性质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功能在于弥补守约方已经受到的经济损失,即以守约方存在经济损失为前提。
再次,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双务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负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公司属于科技型企业,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产品研发等各类信息,代表着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生存发展创新的命脉。
对于公司而言,员工一离职即携此信息加入竞争对手,对其竞争力的威胁是巨大而不可估量的。公司依约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依法代缴个人所得税,已充分照顾到员工的生存权和就业权,合理平衡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并无滥用竞业限制制度之举。
综合全案,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不存在过高问题,应予支持。
站在公司的角度,设置高额的违约金有一定的合理性,毕竟这是科技型企业,技术就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作为新能源头部企业,自然也会有很多同行来挖人,设置这么一个壁垒,保护公司商业机密无可厚非。站在劳动者的角度,追求高薪高待遇,也是人之常情。
那怎么来平衡二者呢?我认为公平公正的法院裁定,是其中的关键点。如果公司能证明损失,无可厚非。如果不能证明,像我前文提到的那起竞业纠纷,200万违约金明显偏高,一审裁决24万,相当于那位劳动者在原单位一年的工资收入,对于个人来说不可谓没有惩罚作用。
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要求签《竞业协议》,作为劳动者,我们在面试后最好多问一句,免得入职后才大呼后悔。如果觉得协议苛刻,宁愿放弃这份工作,也不要签。因为签了这份协议,就等于断绝了自己在这个行业内其他所有的就业机会。
也有很多公司,是在员工升职时才让员工签的,比如宁德这家公司,在员工职级达到5级以上才会要求签。这时更要想清楚,协议不合理建议放弃升职机会,选择跳槽吧。
但是签了字,咱们就得守约。我真的很想不通,那几位才3个月竞业期限人,为什么这么着急跳槽呢?是忘记了自己白纸黑字签的字,还是对方答应帮他们支付违约金?
关于这起纠纷,大家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