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18:35:1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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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建筑业改革不断推进,新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断涌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疑难复杂问题。
2018年6月28日,江苏省高院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公正、规范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实践中,高邮市中望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厚喜律师将与大家一同分享他的解读。
写在前面
解答全文共26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一线的项目经理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练运用,减少自身失误,排除业主刁难,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升项目的承包效益。
需要说明的是:
1、省高院的解答不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不可在其他省市处理的案件中直接引用,并要求异地法院必须遵守执行。
2、法律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都不能避免经历修改、完善的过程,各级法院的意见更是如此。省高院的本解答,也不能说是尽善尽美。有些意见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尚有突破的空间。
3、既然是解读,为了通俗易懂,文字尽可能地直白、简捷,并没有拘泥于法言、法语的严谨性、完整性。文字的精准性也不作过多考虑。
从本期起,笔者将通过对解答问题的提炼、一问一篇的体例,选择重要的方面,对省高院的解答予以解读,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赵厚喜律师
二0一八年十月十日
解读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在哪里打官司
一、省高院原文
1、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理解与适用
1、管辖和专属管辖是什么
通俗地说,“管辖”就是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法院处理。
“专属管辖”就是案件只能由哪个地方的法院处理,不允许通过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其他的法院处理,也不能以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法院加以规避。
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必要在条款中再选择纠纷处理的法院了,选择了也无效。
2、包括哪些合同
从条文的内容上看,凡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成的纠纷,基本上都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处理。
包括如下:(1)施工合同纠纷(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3)分包合同纠纷(4)监理合同纠纷(5)装饰装修合同纠纷(6)勘察合同纠纷(7)设计合同纠纷,(8)尚未开工建设的合同纠纷(9)工程款债权转让,等等。
3、级别管辖还适用吗
适用专属管辖时,不排除级别管辖的适用。
专属管辖解决的不同地方的法院对纠纷处理的权限,级别管辖则解决的是上下级法院对案件处理的分工问题。例如:建设工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首先应考虑相关纠纷应由鼓楼区法院处理。但是,如果案件标的额(比如工程价款)超过了一个亿,根据现行级别管辖的划分,案件就应当由鼓楼区法院的上级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了。
4、意义
省高院之所以作出本条规定,是因为最高院在2004年的司法解释中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像现在认定为专属管辖。
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告常常以自己追索的是货币,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为由,向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造成各地对本类案件受理的混乱、不统一。
此文为赵厚喜律师结合实践经验所写,
作为纯粹的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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