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21:32:20来源:法律常识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 李振兴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 18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张三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刘六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张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该逮捕措施进行必要性审查。辩护人认为,继续对张三采取逮捕措施是非常不必要的,应当予以纠正。
一、犯罪嫌疑人张三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1、张三只是河南中中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股东及名义法定代表人。中中投资公司是由张三前夫(刘一,现羁押于市看守所),于2011年5月和张天共同出资设立,但公司成立后不久,张天就撤资退股,刘一为便于公司经营,即以张三(夫妻关系尚存续)的名义入股,且名义上财务由张三负责,但公司的经营管理全由刘一实际负责,张三只是挂名股东而已,只是在必要时根据刘一的指示到公司财务办理签字手续,实际还是在家相夫教子的家庭妇女。2、2014年成立的河南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的也是相同模式,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三只是负责履行签字手续,具体经营管理仍是由刘一负责,张三对公司状况根本不知情。
二、对张三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项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而言,张三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有关证据应该已被侦查机关掌握,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追诉已无可能,犯罪原因系太信任刘一,未尽到名义股东应尽的义务,另和受害人无怨无仇,且嫌疑人若取保后须悉心照顾嗷嗷待哺的儿子,教育两女儿好好学习(亲生父亲刘一已被羁押,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已不健在)。因此对张三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犯罪嫌疑人张三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
犯罪嫌疑人张三系高血压患者,经常头晕、心闷、气短等,被羁押后还至医院接受了治疗,归至看守所后多次感觉浑身无力,头脑恍惚。且在案发前被诊断有糖尿病,为了防止其病情继续恶化、愿及时治疗,因此不适宜长期羁押。
综上,对嫌疑人张三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险性,而且能使张三安排照顾孩子,使他们生活尽可能健康成长,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和中国家庭的伦理标准.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