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与欠债人谈判,找律师与欠债人谈判多少钱

时间:2023-01-17 21:34:45来源:法律常识

看无限美好风光,可知人间冷暖。不知道你们身边有没有这样的人,借钱的时候三顾茅庐,还钱的时候拒人千里,霖远律所最近就遇到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情况

谭舟的前妻和陆凯的女儿两人系朋友关系,陆凯因需要资金周转随即向谭舟借款28万元,谭舟通过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给了陆凯。借款后,陆凯于当日向谭舟出具了《借条》、《收条》各一份,承诺于2018年12月28日前还清借款。还款期限已届满,陆凯仍旧未归还借款。谭舟以为自己有《借条》、《收条》不怕陆凯不还,但是陆凯却说自己未曾向谭舟借过钱。谭舟很无奈遇上这种无赖,于是经朋友介绍来到霖远律师事务所。谭舟讲述了自己的经历后,律所建议谭舟走诉讼程序,并指派律师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请求

陆凯立即归还谭舟借款本金2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

庭审现场

原告谭舟:陆凯因资金需要前后陆续借款累计28万元,陆凯出具了《借条》、《收条》,并承诺于2018年12月28日前还清借款。

被告陆凯:自己虽向谭舟出具了《借条》、《收条》,但实际并未向谭舟借过钱,也从未收到过谭舟交付的现金,条子上所载明的内容并不真实。另外从《借条》上载明的不得委托他人代收、代催此款也可以看出,条子是迫于谭舟的多次骚扰,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出具的,因此该《借条》没有法律效力。

吴杰律师:1、陆凯称当事人谭舟出具的《借条》、《欠条》内容不属实且是在当事人谭舟的逼迫下出具的,试想如果当事人谭舟强行逼迫陆凯签署内容不属实的《借条》和《欠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规定,可知,陆凯称在当事人谭舟对其逼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借条》和《欠条》,案涉28万元条据并非小数字,事后陆凯可以报警、请求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撤销此行为,但是陆凯并未采取上述补救措施,意在陆凯已经承认与谭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再有,陆凯对于当事人谭舟对其逼迫的行为并没有证据,陆凯应承担自行举证不力的后果。

2、陆凯主张未收到当事人谭舟28万元现金,《借条》金额系之前借款的高利息。但对于为何向当事人谭舟出具《借条》,高利息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均未作合理说明。其次,根据证人陈述及陆凯曾因赌博犯罪的事实,陆凯借取现金参与赌博存在可能性,而当事人谭舟因自家开茶楼有放现金的习惯,对现金来源有合理说明。另外,加上当事人谭舟所举本案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谭舟与陆凯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清楚、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1、被告陆凯称其向原告谭舟签署的《借条》、《欠条》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被告陆凯在原告谭舟的逼迫下签署的,但被告陆凯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观点。反观原告律师举证说理更具说服力,本院采纳原告律师意见,即本院认为被告陆凯向谭舟出具的《借条》、《收条》是真实意思表示。

2、被告陆凯称未收到原告的现金28万元,被告却未做合理解释说明,而原告律师的意见合理解释了原告谭舟出借现金缘由,本院采纳原告律师意见,即本院认为被告陆凯与原告谭舟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

3、综上,被告陆凯与原告谭舟之间真实存在借贷关系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署的《借条》、《欠条》合法有效。故本院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全部上诉请求。

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陆凯归还谭舟借款本金2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

2、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陆凯全部上诉请求;

3、案件受理费由陆凯负担。

办案心得

吴杰律师:“这个案子是借贷关系的典型例子,现在很多朋友之间借钱都是手头有现金就直接给了,那事后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呢?证明存在借贷事实,首先需要借条等债权凭证,其次需要提供转账凭证证明借款已经交付。大家借钱给朋友时,一定要谨慎出借现金,最好采用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因为转账能在交易机构处留下记录,以后可以再将记录打出来作为证据。如果确实要交付现金,那么对方收款后一定要让其书写收条,交付时可以拍视频或者找朋友作为见证人,以加强借款已交付的说服力。”


霖小律有话说

这起案件当事人前期由于证据不足自己撤诉了,霖远吴杰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后,多方搜集有利当事人的证据,抓住了对方暴露出当事人有现金借款给被告习惯的漏洞,再结合案件就是现金交付的情况,最终吴杰律师助当事人把借款悉数收回。吴杰律师一心为当事人维权,伸张正义,霖远拥有这样尽职尽责的律师,很欣慰。


办案律师

遇上无赖欠钱不还,霖远律师助出借人全额追回本金28万元及利息

吴杰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债权债务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争议、财产侵权、交通事故

同行评价:吴杰律师性格亲和友善,工作认真仔细,有娴熟的法律技能、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斡旋谈判技巧,是一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律师。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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