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21:39:57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接到一个关于大陆投资人在香港注册一家离岸公司,该公司使用的知名日化奥妙的商标名称作为公司字号,奥妙商标是荷兰联合利华的产品商标,并且在香港已有注册奥妙商标,联合利华公司认为该公司侵犯你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该公司停止一切相关侵权并赔偿损失。现在案件已经处理结束, 分享一下知识。
一、突出使用香港公司字号侵权的打击方案
(1)维权原则:及时检测,及时维权,先行政后司法。
(2)香港公司字号投诉
对于侵权主体,从注册之日起至今未超过12个月,可以向香港香港公司注册处提出香港公司字号近似投诉,通过行政途径,变更上述主体的仿冒字号。
则处长可由注册时起计12个月内,以书面指示该公司在处长指明的期限内更改公司名称。
(3)香港诉讼维权
对于侵权主体,从注册之日起至今超过12个月,可以向香港地方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更换香港侵权字号,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香港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一)、诉答程序及送达
所谓诉答程序,是指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的程序。在香港提起民事诉讼,可采取下列方式:
1、传讯令状方式。几乎所有的涉及事实争议的民事诉讼,都必须通过传讯令状开始诉讼。有关合约、侵权,诈骗、,人身伤害侵权、信托等造成财产损失的民事争议均可通过传讯令状方式开始诉讼。
2、原诉传票方式。该种方式仅在诉讼各方对案件事实没有或只有很少争议时适用。
3、呈请书方式。以下申请必须以该种方式开始诉讼程序:
(1)质疑选举结果案件;
(2)公司破产或清盘案件;
(3)离婚、婚姻无效或司法分居案件;
(4)原诉动议。
普通法国家有关行政诉讼包括在民事诉讼中,该种方式适用于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司法复核的程序。原告以上述方式提起诉讼后,即应向法院缴付令状存档费用,之后将已填好的表格交回法院登记处,从而完成起诉的过程。
原告起诉后,应当在14日内向被告送达,送达应当由原告律师以邮寄、当面递交、投入信箱方式送达给被告,如被告系法入,则送交或留置在其注册地址即可。送达后,原告律师应当向法院递交一份宣誓文书。在原告送达后的第14日内被告律师必须填写送达认收书,表明是否想提出抗辩,并在14 日内将送达认收书交法院登记处存档,如被告未能在上述期间送达送达认收书,原告可向法院申请简易判决。被告在递交送达认收书期间届满后的14日内,还应当向法院递交抗辩书,抗辩书必须载明:被告反对原告起诉的理由,并可加入向原告提出的反诉。被告在上述期间未能提交抗辩书,其法律效果等同于未能提交送达认收书。原告可在收到抗辩书的14日内向法庭呈交答复书并送达给被告,回复被告的抗辩书,答复书内可列出补充事实。
(二)、证据发现程序
完成上述诉讼文书的交换程序后,当事人双方均须告知对方各自拥有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件,以清单列出,并准许对方查阅原件。证据发现程序在香港诉讼法或者说普通法系国家有关诉讼程序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当今普通法国家的诉讼中,证据发现程序关系到案件的输赢,所以当事人双方及其律师会在该阶段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证据发现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靠当事人自觉执行的程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律师不需要法庭的执行令状即可向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请求查阅其所持有的有关文件。香港的执业律师一般有着双重的身份,对当事人来说,其应当承担为当事人的利益辩护,替当事人保密的义务;但对于法庭来说,在证据发现阶段,律师被视为法庭的官员,有义务就案件事实问题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说实话。除非有关文书涉及国家机密或律师的工作成果,或有关文件与案件无关联,否则,如果律师故意替当事人隐瞒不利证据,会导致法官判决其败诉,相关律师亦会受到律师公会的纪律处罚,严重者会被取消律师资格。
证据发现程序的优点在于能够使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开始前对于案件事实及诉争的焦点问题有明确的了解,便于双方当事人提前进入和解程序。根据香港法庭的统计,大约有80%以上的案件在证据发现程序结束后,双方当事人会选择和解方式了结双方的纠纷。即使双方当事人坚持将争议提交法庭的正式审讯,并作出判决,亦令庭审过程不会因为诉讼突袭而变得不可预测。
(三)、和解
在香港,民事争议的和解并非由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在经过发现程序后,可自行选择进入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申请法官就和解的内容作出简易判决,也可以通过仲裁程序作出仲裁裁决,不管是简易判决还是仲裁裁决在香港都具有执行力。买卖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而知。也许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但是这一自由裁量的权利似乎太大,大到甚至可能导致类似案件在相同地区相同法院,仅仅因为主审法官的观点不同而产生完全相反的判“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特定的状况决结果。如果这样,似乎也不符合人民法院确立法官自由裁量权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
三、香港诉讼律师制度
香港的法律几乎全部承袭了英国法,律师制度也不例外,尤其是在律师的分类上,至今仍保留着英国的做法,将律师分为大律师(Barrister)和律师(Solicitor),这在英联邦国家已鲜为可见。大律师又称为讼务律师,专门从事法庭的诉讼辩护,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律师又称为事务律师,专门从事非诉讼业务或部分诉讼业务,但在诉讼中,其出庭时的发言权受到限制。
香港律师收费标准
香港律师收费大致是按小时计算,在途期间也算工作时间哦,还有收费是按诉讼阶段计算收费,从咨询开始就收费了。
四、相关法院向当事人收取的诉讼费
在香港进行诉讼,费用成本也许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当事人在内地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要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法院受理费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如在财产案件中,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在非财产案件中,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等。与内地不同,香港法庭只收取当事人很少的费用。例如,大多数案件以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的方式提起,无论诉讼标的额多少,均只需向法庭支付1045元港币的固定案件登记费用。
五、香港法院分类
香港法院系统(Hong Kong Court System)是香港地区管理民事,刑事案件的系统。香港法院组织系统分为基层法院组织、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
各个等级法院的职能都不一样,其中终审法院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最高审级。基层法院组织由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
六、如果遇到类似案件建议
建议不予应诉、不予理会,如果要应诉光律师费就得花去好多钱,自己可能也还要去修改,这种案件一旦败诉还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不应诉就减少诉讼流程和时间,这样对方花的律师就少,及时判决也是赔偿很少,因为没有实际证据证明侵权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