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22:23:58来源:法律常识
虚拟货币交易极易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简称“销赃犯罪”)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犯罪”)。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个人、公司以及交易平台均应当规范自己的行为,以避免被认定为帮助犯罪的情形发生。
一、对交易主体的认知
虚拟货币的交易类似于网购,通常情况下交易双方根本互不相识,完成本次交易后即不再有联系,只不过交易的商品为“虚拟货币”,不再是手机、衣物等。既然市场的常态如此,也就意味着行为人根本不会在意或者核实对方身份,“法律不强人所难”就是在讲这个道理,尤其是在崇尚交易便捷和促进交易便捷的当代,不能因为担心交易对方涉嫌犯罪而调查对方身份,或者因噎废食而不再进行交易。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根本不能认识到对方的主体身份,法律也更不能勉为其难地要求行为人在交易之前进行尽职调查。这是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在办理帮信犯罪、销赃犯罪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当然,行为人也不能以“法律不强人所难”为借口实施犯罪活动。比如在交易中,行为人与交易对方的交易并非单次,而是多次交易的。这时,无形之中会增加对行为人认知的审查义务。比如,交易对方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收款(或者多次更换收款账号且账户名称不一的)的,行为人就应当审慎处理。
二、对交易价格的审查
如果交易对方出现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或者高于市场价格购买的情形,行为人应当慎重交易,避免发生被认定存在销赃、帮信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规定了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或者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等情形,并将符合规定的相应的情形认定为销赃犯罪。所以,行为人在销售或者购买虚拟货币时应当提高警惕,避免“搬砖”而搬出祸端。
三、对交易账号的审查
通常情况下,交易主体都是实名注册然后由实名绑定的银行卡收受或支付交易款项。但是实践中,难免会发生使用他人的银行账户收款或付款的情况,比如为了防止交易频繁而使用多个交易账户的。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自己的多个账户,不存在问题。但若经常使用他人账户或者经常更换多人的账户进行交易的,则难免会出现被推定存在犯罪的嫌疑。
当然,在交易时,交易主体的身份都是虚拟的,比如网名叫做小黄球、大黑、旺财等名字,但是这些名字都是绑定了真实身份的,如果交易主体经常利用他人或者多人的账号开展交易的,则难免会被推定存在涉罪的嫌疑。
四、被通知冻结之后仍继续交易的审查
实践中,有些人的账户会被公安机关冻结,而且都不会通知持卡人,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同时,有的账户会在不久后又会被自然解冻。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行为人一定要留意,首先应当查明因何原因被冻结;其次如果涉嫌帮助犯罪应当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第三不应在解冻之前或者调查清楚再开展相应的交易。
更多精彩文章,请关注刘高锋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新规明确出售银行卡5张或手机卡20张的构成帮信罪
刘高锋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于2008年起从事法律工作,多次被评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现任刑事部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拍卖与招标投标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十余年,精研法理,实务经验丰富,办理了多起民、商事纠纷以及刑事辩护案件,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诉讼、房地产、公司企业事务、合同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