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16:07:48来源:法律常识
申请人
林xx
诉讼代理人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基本案情
申请人林xx在浙江省龙港市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21年6月4日,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龙港市xx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将林xx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之内,被申请人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系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因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违法,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达成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为了达到逼迫申请人拆迁的目的,于2022年6月12日将申请人房屋大门贴上封条,将房屋予以查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查封行为明显违法、错误,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李晓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
律师意见
万典律师受理案件后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属于越权执法,该查封行为自始无效。具体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实施查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进行任何说明,也未作出任何法律文书,被申请人自身也并非法定的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显然属于越权执法,该查封行为依法应予纠正,且自始无效。
行政复议
之后林xx向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
《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危险住宅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危险住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二)对危险住宅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房屋设施,并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住宅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
第七条规定∶“住宅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告知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督促撤离住宅内人员,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关闭危险住宅、禁止人员进入以及法律、法规的其他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所谓警示标识,即告知周边居民和来往行人该处房屋属于危险房屋,进行预警提示的标识,主要为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而被申请人在涉案房屋门上张贴封条的行为旨在起到禁止人员出入、关闭危险场所的效果,被申请人主张其在房屋上张贴封条系设置警示标识与常理不符,本机关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在涉案房屋门上张贴封条的行为,直接导致人员不得进入涉案房屋,属于超越职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在涉案房屋门上张贴封条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