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非要离婚法律如何保护,离婚女方请求家务补偿

时间:2022-11-17 14:31: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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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 妻子不想和丈夫离婚,只想分割房产,行吗?
  • 妻子对丈夫有深深的恐惧感又不想离婚,如何巧妙处理夫妻关系?
  • 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在当今社会存在着一个较为小众的群体——全职太太。既然不用工作,男方的收入自然较高,经济实力明显强于女方。对于这种女方是全职太太的家庭,一旦夫妻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时,女方自然会出于弱势,进而希望律师帮助其索要离婚赔偿,或者是离婚补偿。而男方则往往认为全部财产皆是自己取得的,分给早已没了感情的妻子也是心不甘、情不愿的。那么,女方在离婚时应该如何争取利益最大化呢?以本律师团队曾经处理过的一起离婚案件为例来讨论一下离婚时女方的家务劳动补偿权的问题。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女方原本有一份不错的工作,但是为了支持男方的事业而选择做了全职太太。平时相夫教子,打理家务。然而,随着男方事业蒸蒸日上,各方面的诱惑也越来越多。于是,男方出轨,进而发展到同居的地步。眼看婚姻无法维持,女方找到本离婚律师打算起诉男方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该案,本律师认为由于男方存在严重的过错,直接导致婚姻的失败,女方依法理应获得如下财产:

    1、离婚赔偿。依据现行婚姻法律,一方与婚外异性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的男方要为自己的过错而向女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权获得照顾。法律规定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要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

    3、家务劳动补偿。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便是本文所要强调的家务劳动补偿问题。本案中,女方长期在家照顾家人,打理家务,完全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在离婚时其有权要求离婚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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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问题,要求男方向女方支付补偿款共计34万元。

    妻子不想和丈夫离婚,只想分割房产,行吗?

    前不久,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公号发布了一个“丈夫送给‘小三’8套房,每月只给妻子5000元”的案例:丈夫吕强在婚内出轨,给“小三”买了8套房,并给“小三”转账数百万元。妻子魏云心灰意冷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魏云的主张。

    本案很快冲上热搜榜第一,由此也引发了很多人的好奇:婚外情的“赠与”行为原来不算数?妻子能够向“小三”追要财物吗?夫妻不离婚也能分割财产?

    近日,记者结合有关问题,采访梳理了一些专业人员的意见。他们从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以及办案实践等,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婚外情的“赠与”行为有效吗

    律师表示,夫妻出现婚内分割财产的情况,大多数与其中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有关。

    厦门吕强一案,就是因为吕强不仅在外面找了“小三”,还存在数额较大的“赠与”行为。吕强自与严华认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后,5年时间先后向严华转账300多万元。

    吕强还瞒着妻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厦门4套房产,在其他城市购买了8套房产,并将这8套房产全部赠与严华。吕强的妻子魏云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财产,其中就包括吕强“赠与”严华的8套房产和300万元存款。

    那么问题来了:吕强和魏云的婚姻还存在,他个人就擅自处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他的这种“赠与”行为,在法律上算什么呢?他把这么大额的财物“赠与”严华,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有效吗?对此,婚姻及民商律师认为,法律不保护婚外情,自然也不保护由婚外情而产生的“赠与”行为。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支牮坤表示,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成为夫妻关系,双方要履行夫妻义务,而忠诚就是夫妻义务之一。如果一方瞒着另一方给“小三”花钱、买房,从法律上说不受保护,一旦妻子诉至法院,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会被认定为是一种行为无效。

    为什么说是行为无效呢?支牮坤说,首先,这种“赠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其次,这种“赠与”损害了妻子一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最后,这种“赠与”违反了公序良俗,为社会所不容。

    妻子能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吗

    既然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行为无效,那么妻子能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吗?回答是:能。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娴表示,在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法律关系中,出轨方是赠与行为的实施主体,“小三”是赠与行为的接受主体。妻子一方虽然并非该赠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但是,由于出轨方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妻子的财产利益,侵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所以,妻子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财产。

    李静娴表示,夫妻领证结婚后,两人的关系就受到法律保护,财产也属夫妻共有,主要包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就需要夫妻共同决定怎么用、用到哪里,特别是金额较大时,更需要让对方知道,个人无权擅自处分。

    那么,“小三”不还怎么办呢?对此,全国妇联公益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轶表示,妻子提出财产返还要求后,“小三”应当返还。如果“小三”拒不返还,妻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律师表示,实践中有两种方法可以向“小三”追要财产。一种是,向法院起诉“小三”,要求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另一种是,起诉出轨方离婚,并且要求出轨方净身出户,因为出轨方行为是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出轨方必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另外,也可以选择不离婚先行分割财产。

    “如果是负责带孩子的一方,还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补偿。”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毅说,根据民法典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然,也有一些“赠与”的情形妻子是不能够向“小三”追索的。律师说,主要是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出轨方向“小三”赠与的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的个人财产,则出轨方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不涉及妻子一方的财产利益,妻子无权向“小三”追索。

    另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约定婚内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这样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内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则出轨方处分自己的财产不涉及妻子一方的财产利益,妻子也就无权向“小三”追索了。

    特殊原因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吗

    基于特殊原因,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吗?回答还是:能。

    在厦门吕强一案中,吕强的妻子魏云并不想离婚,她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没有离婚。魏云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起诉分割财产,把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和钱物要回来。后来法院作出支持魏云主张的判决也说明,夫妻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因为特别原因需要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律师表示,进行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66条。这条法律条文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以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相关情形的,夫妻一方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金国说,夫妻分割财产的原则,一般是均等分割,但法院原则上会照顾无过错方,如果一方出轨了,另外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另外,在婚内出轨,如果符合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分割时,主要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一般不分割。”信金国说。

    那么,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主要有5类: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上述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哪些又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呢?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也是5类: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5类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般不进行分割。

    另外,律师也表示,司法实践中还有两种财产不能分割。一种是宅基地不能分割;另一种是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不能分割。法律上个人是没有宅基地拥有权的,也就是说,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属于集体财产,所以,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时,不能分割宅基地。

    既然宅基地不能分割,那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否能进行分割呢?律师表示,这也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子是结婚前盖的,那么宅基地上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离婚后房子和宅基地都不能进行分割。二是,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婚后所盖,那么,此时宅基地上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至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不能进行分割问题,律师表示,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父母无条件赠与子女的,因为房产已经属于子女,所以,夫妻分割财产时,这部分不能分割。

    对于有人担心的夫妻一方在财产分割中“耍猫腻”、暗地转移财产等问题,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艳军支招:遇到这种情况,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对方的财产,这在法律上属于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也是一项安全措施。

    办案人员劝诫夫妻们要忠诚婚姻、和睦相处,遵守公序良俗、少玩“花花肠子”,这样能省去很多麻烦。夫妻间和睦了、信任了,那些动不动就闹上法庭分财产的事自然也就少了,家庭和社会也自然就和谐了。(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来源:方圆微信 作者:郭洪平)

    妻子对丈夫有深深的恐惧感又不想离婚,如何巧妙处理夫妻关系?

    很多人在结婚之前都觉得自己的婚姻是十分幸福的,直到结婚之后结婚多年之后,可能才会发现自己的婚姻是不幸福的,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对自己的配偶产生一些不满和不开心的地方,也有可能会因为配偶犯的一些错误,而导致自己的情绪十分的不稳定。那么,对老公产生恐惧害怕怎么办



    1、在对老公产生恐惧害怕的时候,首先要知道的一点是判断出自己是为什么产生恐惧和害怕,如果是因为遭遇了家暴而对老公产生了恐惧和害怕的话,在这种情况下产生恐惧,害怕是十分正常的现象,是因为对方给你造成了PTSD,PTSD的意思是创伤后应激障碍,意思是说,当你受到死亡的威胁或者是严重的受伤,或者是躯体的完整性受到威胁后所导致的你的不安。而产生的PTSD会大大的提高你对这个人的害怕恐惧和警惕性,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你寻求法律的保护。


    2、如果是因为别的原因,比如说对于老公的一些做法产生不满,或者是对于老公的人品产生怀疑的话,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是根据具体的事例去判断,跟老公要不要进行一个1对1的对话,两个人平静下来坐下来,经过沟通之后,可能会解开很多心头的不解和恐惧和害怕。



    3、如果说很多方法都无法排解自己对于老公的恐惧和害怕的话,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是最好的选择,如果离婚还是会产生这种情绪的话,最好是寻求心理医生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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